科長楊智勝、都委會專門委員張莉莉、都發局專門委員張莉莉、都委會記證胡芳瓊、都委會主任秘書劉秀玲、都發局總工程師邵琇珮、前都發局局長黃景茂、前臺北市政府秘書長陳志明、都委會委員白仁德、前都發局局長張景深,以及時任都委會委員兼前都發局主秘何方子,他們都持相同看法。例如楊智勝表示,容積獎勵的依據除了法律明文規定外,還有細部計畫的合規性。張莉莉也提到,容積獎勵一方面基於法律規定,另一方面透過都市計畫法定程式載明。胡芳瓊指出,依照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所提的細部計畫,本來就包括容積及容積獎勵。都委會主任秘書劉秀玲亦表示,以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提出都市計畫,其合法性沒有問題。都發局總工程師邵琇珮則提到,依其認知,依照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這是為該土地量身打造的專案與額度,可作為容積獎勵的依據。前都發局局長黃景茂也認為,申請變更細部計畫,並在細部計畫中擬定容積率與容積管制,是合法且有法律依據的。前臺北市政府秘書長陳志明身為都市計畫專家及實務工作者,亦指出每個細部計畫都是個案計畫,可依據該計畫的特色與需求,制定圖管以外的容積獎勵條件。都委會委員白仁德亦提到,都委會有權依照都市計畫法核給容積獎勵。張景森亦持相同見解。前都發局主秘何方子在偵查中,當被問及京華城為何不使用《都市更新條例》第 8 條之 2 申請容積獎勵,而要採用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以民間擬定都市計畫變更方式申請時,他回答這是申請人的權利,申請人可以選擇途徑申請容積獎勵。都委會會議中雖曾有委員提及應適用《都市更新條例》第 8 條之 2,但他認為這是申請人即京華城的權利,京華城選擇都市計畫變更途徑是合法的,都委會無權拒絕。因此,市政府官員均認為都市計畫變更途徑可核給容積獎勵,這是合法的,申請人主觀上不可能有違法的認知。 本案的都市計畫變更案經過多次討論,至少有八次會議,包括 109 年 5 月 21 日的第 765 次會議、109 年 2 月 20 日的第一次專案小組會議、109 年 7 月 30 日的第 768 次會議、109 年 10 月 12 日的專家學者諮詢會議、109 年 10 月 24 日的第 775 次會議、110 年 3 月 18 日的第一次專案小組會議、110 年 7 月 1 日的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最後於 110 年 9 月 9 日召開第 783 次會議。參加第 783 次會議並發言的委員,大部分皆曾參與第一次及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當然在會議過程中,曾有多種意見,包含不同意見及反對意見,但終局至 110 年第 783 次會議時,所有委員均表示同意。不能因過程中有人持不同意見,即指稱最後一次會議有何瑕疵。本次第 783 次會議經過充分討論,主席亦徵詢所有委員是否還有其他意見,無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