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長楊智勝都委會的專門委員張莉莉都發局的專門委員張莉莉委會的記證胡芳琼都委會的主任秘書劉秀玲都發局的總工程師邵琇珮前都發局的局長黃景茂之前當時是台北市政府的秘書長陳志明還有都委會的委員白仁德以及都發局的前局長張景深還有時任的都委會的委員也是前都發局的主秘何方子他們都這樣子的認為比如楊智勝他的說法說容積獎率的法律預計除了法律的明文規定還有就是細部計畫的合給張莉莉也提到說容積獎率一個是法律規定一個是透過都市計畫的法定程序載明容積獎勵那胡芳琼提到說依照24條所提的細部計畫本來就包括容積以及容積獎勵那都委會的主任秘書劉秀玲也提到用都市計畫法第24條提出都市計畫是法性是沒有問題的那都發局的總工程師邵琇珮也提到就他的認知依照都市計畫法第24條這是屬於為這塊土地量身打造的項目跟額度是可以作為容積獎勵的依據的那當時的讀法局局長黃姐貓也認為申請變更細部計畫然後在細部計畫裡面擬容積率容積管制這是合法的有法律的依據那當時的台北市府的秘書長張志明也是學都市計畫的專家也是實務工作者他也提到每個細部計畫都是一個個案的計畫那個案的計畫是可以依照這個計畫的特色跟需求去制定一個圖管以外的容積獎勵的條件那當時的都委會委員白仁德也提到說都委會是有權依照都市計畫法來合給容積獎勵的張景森也是一樣的證書那當時的都發局的委員也是前都發局的主命何方子在偵查中當他被問到說京華城為什麼不使用圖管條例的第八支條之二來申請容獎而是要用都市計畫法第24條以民間置辦都市計畫變更的方式來申請容獎呢他的回答是說這是申請人的權利申請人可以選擇走一條來申請容積獎勵都委會的會議中當然也有委員曾經提到是用圖管82條之二的看法不過他認為這是申請人也是京華城的權利他認為京華城走西部計畫這條路是合法的都委會是沒有權利拒絕的所以市政府的官員都認為西部計畫是可以給容獎的這是合法的審請人主觀上不可能有違法的認知那本案的西部計畫是經過多次的討論至少有八次在109年5月21號的765次109年20號的第一次專案小組的會議109年7月30號的768次的會議在109年10月12號的專家學者諮詢會議109年10月24號的775次的會議還有110年3月18的第一次專案小組會議110年7月1號的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最後才到110年9月9號的783次的會議而且參加783次的會議其中發言的委員大部分都是有參與第一次跟第二次專案小組的會議當然在這個會議的過程當中有很多的意見也有不同的意見也有反對的意見但是終局到了110年的783次會議的話所有的委員都同意了那麼不能過程當中有人有不同意見就說最後一次的會議有什麼瑕疵那我們來看這一次的783次是經過充分的討論而且主席也徵詢所有委員還有沒有其他的意見沒有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