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他到最後的時候,他問了一句:「好不好?還有沒有其他的意見?」沒有的話,我們本案就這樣第二點透過。下一個是有完整的討論,充分的讓所有的委員發言,甚至有委員打斷他的結論,他讓委員繼續發言,然後再徵詢大家的意見,大家都沒有意見了才透過的。彭政社是這樣主持會議的,哪裡有任何的瑕疵,或是強行透過,或是阻止委員發言的過程?所以本案的容積獎勵,就合法性、就公益性、就對價性,在都委會是有充分的討論。 那本案是都市計畫的案子,我們立法者就行政訴訟跟其他的案件是分做事物分配,分給不同的法院體系來審理,是所謂的司法二元主義。在行政訴訟法有一個都市計畫審查程式的專章,在第 237 條之 18 有特別提到: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的都市計畫違法而侵害其權利的時候,他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然後以都市計畫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在第 19 條的規定說,這是專屬於都市計畫區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如果違反專屬管轄的時候,是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那檢察官起訴的法條,其中有一個是圖利罪。那圖利罪是以不法圖得不法利益為要件。那我們看 90 年所修正的貪汙治罪條例的第 6 條的立法理由,他有特別提到說:實務上對於違背法令與不法利益之「不法」的內涵所做的判斷不完全一致,兩者能有並存的必要,以免日後適用上產生扞格。也就是說,圖利罪除了違背法令之外,還有一個不法利益行為;不法並不代表當然的結果不法。那圖利罪是以不法利益為要件,那這個利益是合法還是不合法,是就整體的法秩序來判斷。刑法是保護人民的財產權,如果其他的法律認為這是一個合法的利益的時候,那麼就應該受到保護。目前為止,110 年也是本案所徵引的都市計畫,沒有經過撤銷,也沒有經過變更,也沒有被宣告無效,是一個合法的利益。那普通法院沒有許可權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圖利罪也不乏未遂。所以講法官起訴本案的圖利,似乎要企圖要突破司法二元,實際上在合議庭在適用法令的時候,可能要更為謹慎。 那合議庭在審理本案的時候,應該也要受到權力分立、司法自制原則的限制。都市計畫法的擬定、審議、執行,是屬於地方自治的事項,上級或是司法機關對於自治事項,只能為合法性的審查,而不及於適當性的審查。這在大法官司法院釋字第 553 號有明文的解釋。那行政訴訟的司法實務向來認為,計畫的高權行政機關有判斷的餘地。第一個,計畫性的政策的決定,以及獨立專家委員會的判斷,它的判斷有它的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的專屬性,行政機關是有判斷餘地的。所以在審查的話,要採比較低密度的審查標準,僅舉凡行政機關的判斷有恣意濫權或是其他違法的情事。那本案的公益性跟對價性,都有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