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他不情願也得捐。所以在黃大舟當市長的時候,他就配合捐地將近 2,400 坪。陳水扁時代發給建造執照的時候,被要求捐 2.2 億蓋侯西博物館,後來開工了、有完工了,但是經營不善想要重來。在郝龍斌市長的時代,就堅持 392,拒絕 560,他就四處澄清。結果經過監察院的糾正之後,柯文哲市長時代把它離證為 560,但是刪除它的 12,284。所以他一直認為建華城市歷盡滄桑,一美人到現在還沒有結束。建華城市捐地換來的權利,土地沒有消失,保障就不會消失。建華城付出什麼代價?配合政策,放棄興建工業廠辦,捐地 30%、2,394 坪,還要再捐捐地後的土地的 20% 的樓地板面積作為停車空間。取得什麼樣的權利保障?樓地板面積不可以低於 12,028.4。 但是本案的土地變更為「一般公園」,可是「一般公園」有 100 多種用途,它只有六種用途,還有一個幫大家捐地的,幫這個西北角的地主捐地的,取得一個「大接闊」的開發權。監察院認為開發許可、土地變更、回饋捐地、限制使用專案、「大接闊」的開發、保障樓地板面積,這是整體的,是不可分的。依照內政部的函釋,我們以容積移轉來說,這個內政部的函釋是講容積移轉。容積移轉是永久有效的,不會因為建築執照的廢止或是重新申請而無效。原來的基準容積加上一路的容積的總量申請建築,不會因為都市計畫的土地分期使用管制及建築法有關容積率的管制而限制,與建築執照是否廢止或是重新申請無涉。也就是說,容積移轉土地沒有消失,容積就永遠存在。同樣的道理,京華城所捐的土地所取得的權利,包括容積,所捐的土地還在,它的容積就應該受到保障才對,這才平等。 那依照 80 年 2 月 13 號所公告的主要計畫,它是一個主要計畫,刪除 12,284 是沒有完成法定的程式。為什麼說它是主要計畫?我們看一下依據。第一個,從它的公告的法律依據,第 21 條,它是規範主要計畫要送核定,而且也送了內政部核定。在人民陳情意見的時候,也載明它是一個主要計畫。所以在 107 年怎麼可以刪掉它的 12,284?而且也沒有送內政部來核定。監察院說這是一整套的,你怎麼可以把其中一個拉掉呢?張謙生也提到說這是一整包的開發協定,如果你拿掉其中一個條件,就違反「信賴保護」原則。降容、降低容積率,是會侵害人民的財產權,要有堅強的理由。白倫德也提到,降容會降低當地的發展權,要有特殊的理由,比如說像國土保安這種重大的理由。 我們看第一個,第一個他的 80 年的公開的計畫,他的依據是都市計畫法的第 21 條。第二個,他有送內政部核定。第三個,他在公民團體所提的意見的整理表中,有提到這是一個主要計畫跟細部計畫的合併的計畫。那麼你要拿掉它的其中某一項,是不是應該要依照主計畫的程式?因為這是 80 年的公告的計畫。我們來看都市計畫法第 21 條,他的法律條文從 62 年修訂之後,一直到 110 年的最後一次修訂,他的變動的內容都沒有更動。主要計畫要送核定的這個法律的架構,第 20 條規定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