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送核定的法律架構,第二條規定說直轄市要送內政部來核定;如果首都的話,主要計畫不只送內政部核定,還要送行政院備案。但是我們程式有走完嗎?所以民國八十年二月十三號所公告的主要計畫,刪除一二零二八四,沒有完成法定程式。所以張景森才會說這是一個「一整包」的協定:給你哪些權利,但是也要叫你盡一些義務,這叫開發協定。 但是呢,當我們京華城在申請說要解除六項使用限制,你把我一二零二八四刪掉了,那麼你就幫我解除六項使用限制。到民國一零七年八月二號第七三二次都委會會議紀錄提到,是林欽榮主持的,他提到這個六項使用限制是行政協定,所以要依照行政協定維持原計畫,不可以更改。如果六項使用限制是行政協定、不可以取消,那麼一二零二八四不是行政協定嗎?就可以取消嗎?京華城有要比別人更平等嗎?降容會侵害人民的財產權,而且要有很正當的國土保安理由,要不然會降低這個地區的發展。所以解除六項限制是行政協定,不能取消;捐地換來的整體開發權可以取消嗎?捐地所換來的樓地板面積可以取消嗎?權利被侵害、當地的發展權,講平等、平等、平等,京華城有受到平等的待遇嗎?有要求比別人更平等的待遇嗎?京華城要的是什麼?是正義,是正義還是正義?但是又怎麼樣了?就這樣子,二三十年,京華城也只能照著主管機關的意見來做。你要怎麼改?民永遠都不夠關。所以京華城都照都發局的官員、都委會委員的意見來修改都市計畫的內容,主觀上沒有不法的意圖,沒有要去要不屬於他的東西。這是經過歷次的會議,前面所提到至少八次,如果再加上專家學者會議前後的兩次會議的話,總共十次了。這樣有快嗎?你刪除一二零二八四,只有開一次會議。京華城有要比別人更平等嗎? 在第一次的專家小組會議裡面,有提到都發局的代表邵琇珮就提到說:「你知道之前有委員提到說京華城受到一些委屈,所以是不是在五六零跟一二零二八四,在零與一之間,能不能有一個補償的措施或是機制?參考都更或是其他的容積獎勵機制,提出對地方更有公益性、公共性的措施出來,提供更多、更友善的空間來討論,希望也創造一個雙贏的城市。雙贏對人民的財產權可以保護,對城市的發展也有貢獻。」就好像潘麗娟委員所提到的:「不要看過去,我們看未來。」那審議金就說:「那就請規劃局指導一個方案吧。」審議金有要比別人更平等嗎?所以召集人才說:「那就協調一個適當的方案,提供給大會來討論。」那審議金也只能照都發局委員的意見,京華城也只能照都發局委員、都發局官員還有都委會委員的意見來修改。其中在會議當中,專家小組會議、那個專家委員會諮詢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