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合議庭兩位法官,我們為被告陳慶金來辯護。那一開始要先向合議庭報告,本案在剛開始的時候,辯護人曾經提過辯護要旨,還有一些簡報是在甲六卷的 343 頁以下。那當時就事實上的整理、法律上的主張,我們認為仍具參考之價值,敬請法院在本案審理中參酌。 以下是就審理中之所見,還有檢察官的論告,並且延續剛才我的辯論夥伴蘇律師精彩的內容,發表我的意見。首先要先向法院報告,被告等人並沒有受到公平的審判。那我這樣說呢,不是在指責審判長和兩位法官,而是在說呢,這件案子在進入司法系統之前,就已經先經歷了社會公審;進入司法系統以後,在偵查、在羈押中,又有檢察官逼供,還要向媒體洩密的操作,抹黑被告等等的作為。所以當被告被起訴進入審判那個時候,是在這種鋪天蓋地的攻擊,還有刻意釋放特定證據內容的壓重重壓力之下,來進入審理而且進行答辯。 雖然呢,當時法院兩次同意給予被告交保,以便呢被告可以從容地檢視卷證、提出答辯。但是因為檢察官持續地抗告,還有高等法院採取非羈押人不可的態度,所以被告等人不得不在羈押境界的不公平狀態下來對抗檢察官的指控。那法院兩次交保被高等法院才推翻了以後呢,在改為羈押境界,被告等人的裁定中說呢,這是尊重審級制度。但我要認為呢,合議庭已經是本案成審的法官,起訴以後對於被告強制處分的考量跟決定,這應該是屬於審判核心的範圍。就此而言呢,高等法院他又有什麼權利要依著所謂審級制度來橫加干涉?我認為這個不符合法理。 那起訴以後長時間的羈押境界,被告一定說是證人互動詰問結束以後才可以交保。那導致啊,辯護的一開始就要自我設限,因為你請求調查的證據越多,例如你請求勘驗所有檢察官的筆錄,那你請求傳喚的證人越多,那你時間就拖得越久,被告吃的苦頭也就越多。剛才蘇大律師又說了,被告被羈押境界的苦狀,那辯護人他能夠不自我設限嗎?再說啊,羈押境界越久,那法院所受到的壓力也越大呀。法院為了早早結案,你也不得不加快程式啊,對於答辯的請求調查證據的裁量等等,當然通通都會受到影響。 過去實務上的經驗啊,拉法葉案的構建案,在法院審了十年;新黨王炳中等人的國安法案件,在法院審了三年。他們都是無人犯再押的情況下,傳喚的證人、調查的證據比本案還多。那因為這樣的法院沒有這種被告再押的時間壓力,對一些證據都詳加調查、仔細檢驗了檢方的主張,最後這兩案全部都是無罪確定的。所以在以上這些狀況,你只要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