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華城於 109 年 2 月 18 日,透過應曉薇及吳順民向彭副市長及黃局長陳情。並於 109 年 3 月 17 日,由陳勤再次陳情,主張樓地板面積不是一次性保障。106 年 12 月 21 日都委會開會前,經華城股東陳勤曾參與,但會上未討論即被刪掉「120284」等考量。經華城持續透過議員陳情,質疑樓地板面積是否為永久性刪除,以及是否有不當。此議題送請都委會研議,透過公開透明程式使各方意見充分闡述。市政府若無其他理由,不循訴訟確定方式而自行回復「120284」,恐引發外界質疑本府圖利經華城之爭議。因此,經華城表示,刪除「120284」未經過都委會討論,係於 109 年 3 月 10 日便當會決議,由經華城送出資料後,再送都委會研議,透過公民參與及公開透明程式,使各方意見充分闡述。本府亦得於委員會明確表達立場。 我詳細念此公文內容給審判長聽,主要指出官員們表述明確:若市政府無其他理由,直接回復「120284」會引發圖利爭議,因此建議經華城之陳情應送都委會研議。但檢察官剛才提出假設命題,認為既然同意送都委會研議,即為圖利之開始。檢察官扭曲公文解釋,將其解讀為明知圖利仍送研議,並以此扭曲之假設命題,頑固反覆詢問彭振聲、黃景茂、邵琇珮及其他都發局官員,致使被告或證人認知錯亂,說出不知所云之答案。 舉例而言,113 年 9 月 4 日檢察官詢問彭振聲時,依據其筆錄記載(B12 卷 483 頁以下),檢察官說:「都發局 109 年 4 月 14 日柯文哲批示文字『公務員不坐牢為原則』,那你們都知道這是圖利,對吧?」彭振聲答:「是。」檢察官又問:「那是不是做違法行為呢?以不坐牢為原則呢?」彭振聲亦答:「是。」但在本院互動詰問時,彭振聲看著筆錄記載,感到十分困惑,並澄清:「我要在此澄清,我的意思不是這樣。『是不是做違法的事,以不做牢為原則』這個問題有點矛盾。」此段於本院甲 23 卷 420 頁有清楚記載。這表示這些答案是檢察官逼供之結果。 接下來談檢察官可怕的逼供。逼供不一定指嚴刑拷打,亦不一定如此;只是將壓力施加於被告本人,甚至對被告家屬產生威脅,對被告本人及家屬造成精神上折磨,恐怕更為沉重。檢察官設定前述假設命題,本應仔細審慎查證。所謂「大膽假設,小心求證」乃科學精神。方才蘇大律師亦特別提到,大膽假設仍需小心求證,方能避免主觀偏執。但可悲的是,檢察官未審慎查證,反而瘋狂反覆逼迫證人、被告,必須照著檢方假設命題之邏輯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