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3 月 10 日的便當會,檢方聲稱沈慶京與柯文哲於 109 年 2 月 20 日有行腳會(應為「研議會」或特定會議名稱,依上下文推測為都委會相關會議)的合議,並以此斷言兩人共謀。事實上,從 109 年 4 月 15 日柯文哲先生批示送都委會研議後,中間歷經 109 年 5 月 21 日第 765 次都委會、109 年 6 月 20 日專案小組會議,以及 109 年 6 月 23 日與 7 月 1 日的兩次協調會。在會上,邵琇珮提出建議,依照《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申請農地變更(原轉錄為「農獎」,應為「農地變更」或「容積移轉」等相關法規用語,此處依上下文修正為「申請變更」),隨後於 109 年 7 月 30 日第 768 次都委會否決進華城回復 120284 號案的訴求,表示尊重方案,後續以法定程式辦理。這些過程柯文哲先生根本未參與,檢方亦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此段期間柯文哲先生有參與,或只是部署。 但既然柯文哲先生都沒有參與,沈慶京又如何能與其共謀圖利?請注意,這是從 120284 號案變成依照《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申請變更的轉折。在他們未參與、不知情的狀況下,如何能共謀圖利?又怎會有所謂的「豬牙虎」(應為「朱亞虎」)講的行賄情事?這些事情根本串聯不起來。檢察官所稱的朱亞虎杜撰的「看見沈慶京跟柯文哲會面後走出來笑容滿面」等情節,再拿高等法院見解或最高法院見解來認定,但我要向審判長報告,我們看過那些最高法院判決,都是要有事實基礎才來推論。本案檢察官完全是憑虛構的情節,這些完全不相同。 關於彭振聲部分,他也一再否認圖利。但勘驗發現,在 113 年 9 月 4 日的偵訊中有這樣對話:林俊元檢察官說:「當時應該是不透過,但你做研議,昨天確定過了,這部分就是圖利。」彭振聲則說:「研議也不一定是圖利。」這在《甲 23 卷》第 278 頁記載得很清楚。彭振聲這樣說,當然立即惹火了林俊元,所以他向彭振聲的辯護人說:「辯護人,你們如果要幫當事人爭取權益,這個部分就要請你們確認一下。」彭振聲仍然沒有承認,宋言於(應為「宋言於」或特定人名,依上下文推測為「宋言於」或「宋某」,此處保留原音)去就是圖利。來來往往講了幾遍之後,林俊元火大攤牌說:「我要提醒你,這就是圖利。如果你認為這個你沒犯罪,那我們昨天說的可能都不算數。」這在《甲 23 卷》第 280 頁記載得很清楚。當時彭振聲最後屈服了,但林俊元究竟說了什麼東西,只要彭振聲不認就不算了呢?這兩邊到底有什麼樣的交易?至今沒有答案。但這樣的對話顯示,他一定有一些內幕跟交易。那在交易下取得的自白與事實不相吻合,如何能夠採信? 檢方不會去承認說彭振聲改口認罪是逼供或交易出來的。但若不是逼供或交易所取得,那我們想請問檢察官要怎麼去解釋以下的事實:彭振聲在軍院(應為「本院」)勘驗都委會第 783 次委員會的議事紀錄中,彭振聲自己在法院向法官說:「我主持 113 場都委會,只表決過一次,因為涉及到了問題。我主持會議都是逐一詢問各委員意見,沒有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