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主持會議都是逐一詢問各委員的意見,沒有漏掉任何一位委員的發言。就主辦單位的意見呢,請各委員再發言。若委員沒有再表示意見,我就表示同意。所以彭振聲在軍院勘砍宴的時候,也表示他自己沒有強行透過任何的決議,這個在假十七卷的 430 頁記載得很清楚。 互動詰問的時候,彭振聲一再地表示,柯文哲先生就京華城的案子,沒有對他有過任何的指示,他也沒有對下屬有任何的指示。更不要說前面提到檢察官問他是不是做違法行為,以不坐牢為原則,彭振聲回答是,然後他自己也覺得非常奇怪,那樣荒謬的問答。 至於黃景茂,他明明沒有說明知違法而送研議這樣的話,筆錄卻有這樣的記載。黃景茂在軍院勘砍宴的時候,他也說:「我一直講沒有違法,但檢察官說有違法。當初從早上到半夜才回家,已經很累了,所以我沒看得很清楚。」我跟律師都覺得當時應該叫檢察官修正才對,這在甲 28 卷的 114 頁記得很清楚。那請問呢,這樣逼供取得的筆錄,而且與卷證不相吻合的筆錄,法律都明定不具證據能力,軍院能夠採信嗎? 關於逼供呢,被告沈慶京呢,可以說是感受最深了。檢察官沒有證據證明柯文哲受賄,來強逼沈慶京要咬柯文哲。所以發生過去年 10 月 11 號、10 月 14 號、10 月 18 號,檢察官連續利用被告借戶就醫,還有徵訊開庭前的控檔,對被告脅迫取供的情節。這些場景呢,前面辯護人都已經多次地說明瞭,那我就不要再重複了。 不過檢察官因為沈慶京不配合,是不是就故意對被告來報復?這個我要請軍院能夠明察。我這樣說呢,不是沒有依據的。因為本案在緊鑼密鼓的審理期間呢,檢方利用他案,就所謂的證交法案,多次大動作地搜尋被告的公司,大量傳訊被告的公司人員,其中包括了很多本案的證人或者被告。那請問這樣子,難道不會影響他們的陳述嗎?那羈押被告的理由都就說是會跟證人串證,那檢察官利用他案來詢問本案的證人和被告,那這是不是變相的施壓跟串證呢? 結果呢,被告的公司的往來銀行抽銀根,有人來搶經營權等等,讓被告窮於應付。那檢察官當然不會承認這是一種報復,或者是一種施壓。但是被告在本案審理辯論的重壓之下呢,還要同時應付這麼多的攻擊,這個對任何人來說,精神上、物質上,大概都是非常惡劣跟艱苦的情境呢。 我也想請審判長回憶一下,在今年的 5 月 21 號,審判長曾經呢,當庭提出一份調查局的公文,說是呢,檢察官、調查局要因為證交法的案件,要詢問當時羈押禁見借護就醫的被告沈慶京,來詢問呢,簡辯雙方的意見。這個在甲 16 卷 135 頁有記載清楚。當時在庭的公訴檢察官說他不瞭解這個事情,辯護人則說呢,羈押禁見了 9 個多月,被告根本不可能知道什麼發生了什麼事情,也沒有辦法去就該案件去委任辯護人,會影響被告的權益。審判長當時就說會要求檢調說明呢,怎麼樣保障被告的權益,再做決定。之後我們沒有收到任何法院的通知,可是在 114 年的 6 月 17 號,我就忽然說你問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