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在 114 年 6 月 17 日,我忽然收到檢察官江長志具名的通知,說我是證交法案件的辯護人,檢察官現在要借訊被告。我覺得非常奇怪,馬上打電話詢問,究竟是發生了什麼事情?為什麼我們都沒有接到法院的通知呢?結果檢察官那邊的說明是:因為檢察官去向法院表示,被告在證交法案中,也就是審信金案,已經有委任的辯護人嶽芳如律師、胡元榮律師,還有我,已經通知這些律師到場,所以取得了法官同意來借訊他。 但是我要向審判長報告,嶽芳如律師、胡元榮律師和我三個人,都是本案偵查中的辯護人,根本不是證交法案件的辯護人。江長志檢察官在本案偵查中,曾經親自開過一次庭,來問一些所謂證交法問題。當時我們都有問他說:「這種情況,你可能需要我們去另行委任吧?」他說:「不用啦,因為只是問一下基本情況。」確實也是這樣就結束了,所以並沒有另行委任。那江長志檢察官應該是充分了解這個狀況的,他怎麼能夠去向法院做了不實的陳述,說被告沈慶京在另案已經有了辯護人,而取得了法官同意借訊呢? 我特別要提出這件事情,就是請求法院一定要衡量一下本案偵查檢察官的刑事作風,這樣才能夠妥適評量他們提出的各種證據跟主張。那檢方在本案的收證方面,當然使用了監聽、擷取手機對話記錄、搜尋扣押、調取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資料、訊問證人、被告等等,累積龐大的卷證資料。那這些資料裡面,比如說市政府的公文、都委會專案小組或者專家學者諮詢會議的會議記錄、錄音、議文等,甚至是監聽的內容、手機對話的截圖,這些很客觀地說明瞭本案根本沒有任何弊端。尤其是都委會專案小組、專家學者諮詢會議的會議記錄、錄音、議文,更能忠實地反映當初的處理經過。 但是廖玉君檢察官論告的時候,對於這些客觀的證據,還有林俊廷檢察官論告對於這些客觀的證據,凡是對被告有利的,一律不提;凡是對被告不利的,就用力的編織跟渲染。那林俊廷檢察官在挑選筆錄的時候,也都是專挑偵查中對被告不利的證詞。那這些被告的說辭或者證人的說辭,我們已經在前面報告過,都非常懷疑是檢察官逼供的結果,只是我們限於時間,沒有辦法一一勘驗而已。 那再來說,都委會專案小組、專家學者諮詢會議,他們的完整會議錄音、議文部分,還經過法院的勘驗在案,發展的脈絡是非常清楚的。如同我們在答辯要旨曾經說過的,都委會是從否定了 120284,到同意研議都發局指導下的依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提送細部計劃申請容積獎勵,從合法性的探討,到公益性、對價性的討論,以及圖管條例不適用的說明,它是一個理路清晰的發展過程。可是廖檢察官他斷章取義,只拿討論過程中的反對發言大作文章。那檢方為什麼不說,都委會最後透過京華城西部計劃的時候,不但是沒有人反對,還有多達 10 餘名的委員表示贊成?剛才我們的同伴蘇律師已經列出這麼多發言委員的內容。廖檢察官最後論告的時候,他很悲憤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