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廖檢察官最後論告的時候,他很悲憤地說,他只是認真執行職務、做好分內的工作,不是像柯文哲市長說的「笑罵遊人」,所以他不會回復政治性的語言。但是我要請廖檢察官,還有你的長官、同事,你們是檢察官,是國家公權力行使之人,法律要求你們對被告有利、不利的事項要一律注意,那你們做到了嗎?檢方如果是這樣的偏頗心態,我們只能寄望於法官能夠綜攬全域性,在這些客觀證據之下,公平地評價本案究竟有沒有舞弊。 那講到這些證據,最關鍵的,檢方演繹最多的,當然就是扣案編號 AE37,所謂聯證署在柯文哲家中收出的那個硬碟,以及其中取出的工作簿 Excel 表,所謂記載柯文哲政治獻金,其中有小審 1500 萬沈慶京,是作為檢察官認為最重要的一個指控依據了。但是呢,檢察官雖然找到這樣一個工作簿 Excel 表,可是檢察官沒有找到任何的金流。檢察官就編出了這樣的一個故事,說沈慶京是命秘書吳採仙在 111 年的 9 月 20 號到 10 月 17 號,從永豐銀行的帳戶密集提領 1600 萬,然後在 111 年的 10 月 19 到 111 年的 11 月 1 號的「某時地」,把這些錢中的 1500 萬匯款交付給柯文哲。這個虛幻的故事,說用「某時地」來交付匯款,作為起訴書的犯罪事實來用,這個真的是一個辦案的奇談。 那更不用說,被告曾經舉證說,在檢方試圖拼湊金額的那個期間,至少有一筆錢 250 萬,是完全不相干的一位徐文鑫先生取走的。那更何況呢?如果你把檢察官所調取的被告沈慶京存提款的記錄時間拉長,那顯示他的進出款項,那個金額不但大而且頻繁。111 年的 12 月 3 號就有一筆 1500 萬,就有一筆 1500 萬的回存。那這在顯示呢,這是被告人家在商務上的正當往來。請問被告有什麼義務要去解釋他所有的被告商務的機密呢?結果檢察官就說,你這個段期間提的這 1600 萬,其中的 1500 萬就是匯款,你有可能有更多的錢,所以有這個事情。我覺得檢察官這樣的一種沒有證據的指控,實在是讓社會大眾都難以接受。 那更何況,檢察官自己的調查說,在 111 年的 10 月 19 到 111 年的 11 月 1 號的期間呢,柯文哲跟沈慶京只有見過一次面,那就是京華城廣場的動土典禮。前面不管是被告本人或者辯護人都已經說了,那天是一個公開的場合,有媒體在場,有拍攝的影音紀錄在場、在案可查。這樣的情況,他怎麼清交匯款呢?我真是不能理解。檢察官如果要編造故事,是不是也應該先檢驗一下你那個情節中的可信性?所以說,難怪社會各界都不認同,那我們當然也不會相信法院會採信這樣荒誕的故事了。 那其實呢,這個 A137 的取證,從源頭就有極大的問題。113 年 8 月 30 號廉政官到柯文哲家搜尋之前,他已經在 113 年的 8 月 14 號搜尋過木可還有李文宗、李文娟等很多人的住處,而且從柯文哲辦公室取走了相當多的資料。這個可以參考 113 年申收至 2194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