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壓的有一些做法,他的記載。然後檢察官在起訴說,應曉薇這樣的施壓,進而影響並幹預了都委會的決定。好,我們不論檢察官所說的應曉薇對官員的施壓是真的還是假的,先不管。我們要問的邏輯問題:就算應曉薇施壓了官員好了,那你檢察官的敘事邏輯,又怎麼會去從應曉薇對官員施壓,跳躍到影響都委會的決定呢?請檢察官不要忘記,都委會是何等一致,有過半數的府外委員,他們又到底是怎麼樣受到影響而突立呢? 我也請檢察官不要忘了,所有的都委會委員,不論有沒有被傳喚到法院來接受互動詰問,偵查中你們幾乎問過所有的委員,沒有任何一個人說過他們的發言受到京華城,或者京華城相關人事的關說或影響,沒有任何一個人。第九,那不論應曉薇議員他接受了審刑經或者京華城的陳情,他到底去怎麼做,或者他到底有沒有對官員施壓,或者是到底有沒有違背職務、不違背職務,那你有請問檢察官,你有什麼證據證明應曉薇或者吳順民他們要去跟政府官員走溝通的時候,這些內容都是應審刑經的要求或指使的呢?這個證據的連結是什麼? 第十,那如果說被告審刑經就是陳情,至於應曉薇、吳順民他們做些什麼,審刑經也不知道的話,再加上昨天我們的辯護夥伴蘇律師跟昨天廖律師所提出來的捐款都是長期的,那請問審刑經跟應曉薇或吳順民他們合議要去收賄、行收賄的這個證據又在哪裡?所以以上我提出來的對於檢察官的一些問題,也想懇請法院能夠考量說,這些情況能夠對被告做什麼樣的不利認定嗎?前面幾位大律師都說過,我們刑事法律講究嚴格的證明,如果沒有辦法超越合理的懷疑,我們還是懇請法院能夠依法判決被告等無罪。謝謝。好,現在時間是 12 點 23 分,我們休庭,還有公開播映都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