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了像芝麻一樣的小篇幅,我是完全沒有分別心在看待所有民眾的服務案件,並且一直為他們努力爭取權益。為何簡眉要不斷地抹黑,並且在沒有證據的理由下,壓制我十三個月呢? 吳順民是他在退休後,經過朋友的介紹,一方面基於他事奉工作期間對於該部門行事非常資深,另外一方面也因他退休後必須遵守公務員旋轉門條款,所以僅跟本人說,希望就是無私付出,然後為市民服務就好。擔任本人的無給職顧問,絕非助理。無給職顧問絕非助理。吳順民不是我的助理,他是顧問。而他領取其他公司的勞務費,我不需要清楚,那是他個人用專業換得應有的報酬,這跟擔任我議員的顧問完全不衝突。他在擔任我顧問期間,服務案件高達兩百件以上,更顯示他在我的團隊的確發揮他在都市建管功課的專業。這樣純粹義務性的幫忙,是出於吳順民奉獻所學的理念跟心意。對我來講,他提供的專業成為我服務市民的資源,保障我的服務品質,我也從來沒有從中得到任何的金錢利益。我不知道起訴書為什麼說這是違法的,對價理由在哪裡?證據在哪裡? 檢察官說我跟黃局長密會過六次,怎麼可以無憑無據地這樣說呢?黃局長是很認真的,我到過他的辦公室一次都沒有啊,他也沒有為了京華城案到過我的辦公室。能見面的地方都是在議會質詢或施政報告的大廳,議會大廳局長坐在那裡,這就是檢察官你們說的密會嗎?黃局長是很專業、很老實,我很尊敬他。如果有協調會的公文,其實呢,不管任何單位,我們一定是在公文上先寫上首長的名字,然後各單位都知道,那是一種禮貌、一種禮節,但是局長不用到,相關人員就可以了。檢察官不能因為看到這些公文,好像見烈心事,就是黃局長跟我密會。其實呢,我是最懂公文禮儀和議會倫理的議員,所以這樣子地說我跟他之間有密會,是在汙辱黃局長的人格。 我再次表達,我從來沒有帶過沈慶京見過市長,唯一拜會跟吳順民去看彭振聲,不是隻有黃局長,在那次的拜會至少十個人以上。請問檢察官,這叫做密會嗎?但是不斷透過媒體的抹黑、不實報導,真的已經傷害太多人了,更傷害了全體公務人員的品格。檢察官你們手握司法大權,要用事實辦案,你們已經傷害了兩條人命了,你們還忍心繼續當林俊言的打手嗎?你們都是品性優良的檢察官,你們要做你們自己,要用正序去辦案,不是像林俊言用寫的、用猜的、用筆在殺人。你們要延續這樣子的辦案方式,也會傷害,如果繼續下去,也會傷害到全國檢察官被尊重的價值。所以還是要懇請檢察官,你們要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