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那在審理中,我們其實也跟邵琇珮做了相關的求證。我們有問她說:「你有沒有實際看到應曉薇跟柯文哲通電話或者是傳訊息?」邵琇珮說沒有。那你有沒有實際看到或者聽到應曉薇跟柯文哲市長室的秘書通電話或者傳訊息?邵琇珮也說她沒有。然後再跟她確認說:「那偵查的時候,你說一定是柯文哲、應曉薇議員還有黃景茂之間聯絡非常密切,這是不是你的猜測?你有沒有確切的依據?」她也說對,這是她的猜測,她沒有確切的依據。所以邵琇珮偵查中證稱應曉薇對柯文哲有聯絡、談及京華城案,是她個人的猜測,沒有證據能力,也沒有證明力。 那後面呢,我們想先報告關於議員職務的部分。那依照起訴書的內容,公訴一直指應曉薇在本案違背職務的行為,有在議會去質詢柯文哲等市府官員,為黃景茂多次召開協調會;與沈慶京、吳順民到副市長辦公室拜會彭副市長,還有黃景茂局長,要彭振聲放水;在跟市長柯文哲的便當會發言,影響柯市長做決策;還有帶同沈慶京出席都委會,在都委會會議發言,影響都委會做決策;向市府索取資料,讓公務員不敢提出意見;以及請承辦人員說明案件處理進度。這些到底議員公務活動的範圍是什麼? 檢方有申請傳了兩位證人,分別是擔任過府會副總聯絡人的朱亞虎。他在庭院也證述說,議員可以接受陳情,可以為陳情人召開協調會,跟市府局處的官員做溝通,也可以向市長跟副市長反映個案的情形。那市議員苗博雅也在庭院證述說,議員是可以質詢、可以召開協調會、可以請主管機關派員說明。那便當會本來就是府會政策的溝通平臺,議員是可以提出市政建議的。另外,議員有權索取行政資料,而且可以要求在一定的期間內回復。那議員雖然可以要求在一定的期間之內回復,但是否能在時間內取得資料,這個部分是沒有法律效果的。 那我們把應曉薇各個年度召開協調會跟會勘案件來做一個統計。其實從 106 年到 113 年之間,應曉薇總共召開了 1000 多件的協調會跟會勘。其中關於新龍社群海砂屋這個議題,就召開了 13 次的協調會。那即使是這個帶高中海外建學工藝遊輪這個活動,一樣也有 13 次的這個協調會。那協調會跟會勘本來其實就是議員最常見,而且也是最重要的職務內容之一。針對同一個問題、同一個議題,也都需要多次的協調跟反覆溝通,這是議員監督市政的常態。因為民意代表的本質,其實就是民眾跟政府之間的橋樑。但是把這樣子的一個對話行為,都當作是議員違背職務的這個施壓,其實是架空議員陳情服務的功能。 那後面呢,我們就從起訴書起訴的事實的時間序來做一個相關的說明。第一個部分是公訴一直有說,應曉薇在 106 年 6 月 6 號在市議會公開質詢柯文哲,要求柯文哲應該給黃景茂超過 392 或 560 的容積率。這部分是在施壓臺北市政府的公務員。那到底黃景茂的基地這個基準容積率是 392 還是 560?監察院在 102 年提出過調查報告,105 年的時候是直接提出這個糾正文。那應曉薇 106 年 6 月的質詢內容是說,指出臺北市政府長期沒有依法釐清黃景茂整體基地面積的容積率到底是 392 還是 560,把黃景茂的成型性交給柯市長,希望柯市府早日用正確的方法來確認黃景茂的容積率。這在卷內有當日完整質詢的逐字譯文,從前後的文義,實在沒有起訴書提到的強要超過 392、560 的容積率這種狀況。而且其實在應曉薇 6 月 6 號質詢之前,臺北市政府其實在 5 月 3 號就已經決定要用行政處分的方式來處理黃景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