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在 5 月 3 號就已經決定要用行政處分的方式來處理京華城的容積爭議。柯市長在回應曉薇議員的諮詢內容時,他也主動說明說:「我們會做行政處分,機關會做一個很明確的行政處分,也會公告,如果民眾不同意就變成要行政訴訟。」所以柯市府打算做成行政處分的這個表述,是柯文哲基於 106 年 5 月 3 號市府會議的既有結論,跟應曉薇沒有關係。那公訴意旨把市長自己的政策表述曲解為是應曉薇的施壓,強要柯文哲做成行政處分,也是沒有理由的。 而且同一天在諮詢臺上回覆京華城基地容積率問題的林欽榮、還有林中明,在法院證述的時候也都證明說,應曉薇這一次的質詢內容,並沒有要求市府應該給予京華城超過 392 或者是 560 的任何特定容積率。所以針對這個 6 月 6 號、106 年 6 月 6 號的質詢,應曉薇指示就京華城容積率應該要如何認定的這個爭點,請市府去做釐清,並沒有提出任何要求提高容積率或者是回復 120,284 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的指示或者是要求。這個公訴意旨的部分跟事實顯然是相悖的。 那第二個部分呢,是公訴意旨說在 6 月 6 號的質詢之後,應曉薇為了要滿足沈慶京的需要,要去圖京華城公司最大的利益,在京華城公司 107 年 6 月跟 7 月的陳情後,運用他市議員的職權,在 107 年的 7 月跟 8 月三次點名主管機關承辦人員出席協調會,藉此來對公務員施加壓力,要求回復京華城 120,284 的樓地板面積。但是我們去檢視這個 107 年 6 月 22 號、6 月 29 號跟 7 月 16 號京華城公司的陳情內容,都是針對當時市府主動發起的松山區主要計畫跟細部計畫的通盤檢討案,提出想要解除六種土地使用性質的限制。通篇的陳情內容都和回復 120,284 的樓地板面積完全沒有關係。 而且在先前林欽榮跟林中明到法院作證的時候,我們也把京華城公司 107 年 6 月跟 7 月的三封陳情信都有提示給兩位官員確認過,以及讓他們確認京華城的陳情內容是什麼。他們在檢閱之後也都確認,當時的陳情是跟回復 120,284 的樓地板面積是沒有關係的。那應曉薇是因為京華城公司在 107 年 6 月跟 7 月的三封陳情信,才在 7 月跟 8 月召開了三次的協調會。那從協調會的這個協調結論,還有吳順民在法院的證述呢,也都可以證明這三場會議是京華城為了要放寬土地分割槽使用限制所做的陳情,無涉於回復京華城樓地板面積的問題。而且吳順民也證述到說,在這三次的協調會,應曉薇沒有任何施壓、脅迫或對公務員做不禮貌的行為,應曉薇從來都是很客氣的,請市政府同仁依法看要怎麼處理,請他們指導而已。那京華城 107 年三次的陳情跟應曉薇三次的協調會,都跟回復樓地板面積沒有關係,那所以這個部分呢,也沒有所謂跟市府公務員施壓的狀況,這部分的公訴意旨仍然是跟事實是相背離的。 那第三呢,是起訴書又說應曉薇、吳順民、沈慶京在 109 年 2 月 18 號一起到臺北市政府去拜會彭振聲、黃景茂,要促使讓都委會用研議的方式回復 120,284 的樓地板面積,應曉薇是違背職務要求彭振聲跟黃景茂放水幫忙京華城案。可是在 109 年 2 月 18 號的拜會,沈慶京並沒有跟應曉薇一同去找彭振聲跟黃景茂成行。這個部分其實有應曉薇、黃景茂、吳順民跟沈慶京這些人在偵查以及法院的公訴都可以來證明。而且連都發局 109 年 2 月 24 號他們自己的簽審也都寫說,京華城曾經在 109 年的 2 月 18 號透過應曉薇議員跟助理吳順民拜會副市長跟相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