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亦證述,宋議員是便當會就提出來的,就有結論了,所以應曉薇她應該不會再逼迫了,因為便當會都有結論了。那曾經簽核過,都發局 109 年 4 月 6 號簽成的公務員,從張藝軒、朱誠簽核的嚴邦睿、楊智勝、邵琇珮、黃莉莉、張莉莉、黃景茂、彭振聲、柯文哲,這些人都沒有真誠說,這一份公文的簽署過程當中有受到應曉薇的施壓。 那都委會的幕僚胡芳瓊,她雖然在偵查當中說:「我認為本案京華城之所以會這樣直接送進都委會,應該是都發局也有承受應曉薇議員那邊的壓力。」不過胡芳瓊自己在審理中的時候,她來證就澄清了這部分:「很抱歉,我必須說我當時的用字真的很不精準,因為我自己沒有接收到都發局說他們有受到應曉薇議員給他們的壓力,這是我沒有親眼看到的。」 所以應曉薇 109 年 3 月 10 號便當會的發言,她並沒有對柯文哲提出要求特定處分的指示,也沒有施壓、脅迫或者是不當幹預行政裁量的情況。那都發局在 109 年 4 月 6 號啟動這個簽核作業,是依法行政的結果,沒有任何的外力介入或者是施壓。相關的承辦跟主管也都明確證述,簽辦的過程沒有接獲應曉薇的指示、請託或者是施壓。 那第五個部分是公訴一指出,應曉薇在 109 年 5 月 21 號都委會第 765 次會議之前,向彭振聲要求不退回都發局承送的這個研議案。而且他去利用了民意代表可以列席的規定,違規代同沈慶京、京華城代表人員出席 765 次會議並且發言,也與沈慶京在會議上強行要求都委會應該要回覆或者是補償 120,284 的樓地板面積給京華城公司。 那起訴書提及,應曉薇在 765 次會議之前要求彭副市長給他一個面子,不要駁回。但是 765 次會議就只是一個研議案,那依照劉秀玲跟邵琇珮的證述,都說研議案只是研究建議,研議案沒有準駁,連彭副市長也說:「研議案哪有什麼準駁?是沒有法定效力的。」所以研議案只具有研究建議的性質,不產生任何的核準或是駁回的法律效果。那麼應曉薇在 765 次會議的發言,不可能去影響到京華城的研議結果,也不可能藉此來要求彭振聲不退回這個議案來回覆特定樓地板面積。 而且到底應曉薇在會議之前有沒有跟彭振聲表示不要退回研議這件事情呢?彭振聲在偵查當中跟審理當中有幾次不同的說法。他最開始是說,應曉薇是說給他一個面子,進到都委會討論;然後他又說,給他一個面子緩一緩。那審理時,彭振聲被問到說:「你說應曉薇有來你這裡請你緩一緩,這是你跟應曉薇的對話嗎?」當時彭振聲是正稱說沒有對話。然後又被問到說:「應曉薇為何要請你緩一緩?」他回答說:「我不曉得他所謂的緩一緩是要給他過或是下次再討論,這我不知道。」所以彭振聲是明確的表示,他不理解緩一緩到底是什麼事情,而且他跟應曉薇也沒有對話。 那從這個彭振聲前後矛盾不同的這樣子的陳述,那到底應曉薇有沒有起訴書指述的這個表述內容,顯然是有問題的。而且彭振聲自己也說,他不曉得應曉薇說的緩一緩到底是指什麼,然後又沒有其他的補強證據能夠證明就是擔保彭振聲的指證為真。所以不能夠只用彭振聲的證詞,就認為應曉薇有在 765 次會議之前去施壓或是違背職務。 那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都委會在 765 次會議的研議意見,其實在會前會的時候,就已經由彭振聲指示擬定要組成這個專案小組。在這個簡報檔的上方,是會前會的擬決議,內容依舊有組成專案小組,請劉玉山委員擔任召集人,詳細討論後再提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