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地板面積的情況。那第六個公訴意旨又指稱,應曉薇跟吳順民是共同施壓都發局,導致專案小組做出有利京華城公司的決議,而且用召開協調會的方式,擬定不法回復這個 120,284 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的這樣子的一個協調內容。 那從都發局 109 年 6 月 20 號第一次的專案小組會議簡報就可以知道,都發局在專案小組開會之前就有建議說,本案可以依照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自提細部計畫申請容積獎勵的審議方向。那專案小組會議的逐字稿裡面就詳細檢視後也可以知道,在這個過程中,邵琇珮是以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制度作為一個立論,說明在不同的法規架構仍然可能存在一定的彈性與獎勵的上限。那如果申請人另外有發展構想,可以探討是否能夠循相關制度,尋求具有公益性的措施來提出這樣的調整方案。 那劉玉山委員他有提出說,那是否可在既有方案外,另外尋求方案四、方案五的可能,作為協助基地發展與延續政策精神的這種折中方向。那邵琇珮接著就說,京華城的土地產權單純,如果研議過程形成共識,是可以由土地所有權人按照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的程式,自行提出細部計畫來變更申請。那白仁德召集人是綜合大家的意見來提出建議,申請單位依照委員所提的意見,在於市府都發局研擬依法可行的適當補救方案之後,提到大會研議的結論。 那在這個會議的過程,應曉薇根本沒有出席,也沒有參與任何都發局簡報製作的這個討論,不可能對會議討論的方向跟結論施加影響,或者是左右委員的專業判斷。然後邵琇珮在審理當中被問到說,你當天在專案小組會議發言所說的這個建議,是應曉薇跟你提出要求的嗎?邵琇珮也回答說不是。 那應曉薇去指定劉秀玲跟邵琇珮參與 109 年 6 月 23 號還有 7 月 1 號的這個協調會,是因為邵琇珮當時是都發局的總工程師,在專案小組會議提出可以參考都市更新制度及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自提細部計畫的這個都發局的幕僚;那劉秀玲呢,他本來就是熟悉全案脈絡的都委會的執行秘書,請他們兩個人列席協調會,是可以及時回復申請人的疑議,可以協助申請人充分了解都發局跟都委會的立場跟審查的方向,這是行政指導過程中是合理而且也必要的安排。 那邵琇珮就 109 年 6 月跟 7 月的協調會過程,他也證稱說應曉薇並沒有施壓。當時候有問他說,6 月 20 號你提出意見,包含在協調會提出的建議,當時有何壓力嗎?他說沒有壓力。然後這兩次的協調會,應曉薇有沒有對你講話口氣用不禮貌的字句或不禮貌的言辭?他也說沒有。 那邵琇珮在偵查中筆錄錄音錄影的逐字稿,他也有去提到,就是他有去,就是在檢察官有問他說,不是,我的意思是說你應該有可能就是照道理來說,我們現在雖然這樣說了嘛,對不對?那議員的要求後來會去想想,我當天說的太急了,不太對,因為在議員的壓力下我還是必須要這樣子做,有這樣子的一個情況下嘛,有這樣子的一個情況嗎?當時候的偵查檢察官還特別問邵琇珮說,你是不是在議員的壓力之下,你才要去提出這樣子的一個建議?那邵琇珮當時也就很明確地說沒有,當天沒有這樣子的一個狀況。 京華城公司詞,是依照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自提細部計畫方式來申請容積獎勵,這本來就是都發局在 109 年 6 月 20 號的會議上主動提出的,然後在專案小組會議也被列為一個可供研議的一個方向。那應曉薇去召開 109 年 6 月還有 7 月協調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