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亦未找我。黃景茂亦表示,中間應無此事。故 109 年 9 月 11 日及 10 月 27 日之發局簽辦展延,係本於都發局職權,並依監察院糾正文之指導原則自行啟動。都發局公務員均證稱,應曉薇從未要求就公展與否之程式退補,或行政簽核流程做出特定結論。 第十點,公訴方一再主張,應曉薇於知悉都委會執行秘書劉秀玲及幕僚小組提出都委會第 775 次出言意見後,竟利用市議員身分濫用職權。於 110 年 1 月 6 日市議會召開協調會,指定提出反對意見之劉秀玲出席,於會上責問劉秀玲,並向都委會大量施壓。然此部分,應曉薇於 110 年 1 月 6 日協調會僅就都委會審議進度提出詢問,與都委會幕僚之出言意見完全無關,且態度平和客氣,並未施壓劉秀玲。彼證述稱,該次協調會係應曉薇議員詢問都委會委員之聘派進度,希望儘快再提專案小組。劉秀玲亦證稱,應曉薇指派其出席之原因,係希望都委會儘快將案件排會。應曉薇講話方式甚為客氣。關於能否安排排會一事,劉秀玲明確表示,被問及「儘快將案件排入委員會」是否屬行政上可協調事項時,其明確回答「可以」。故應曉薇此次協調會之發言及內容,均屬合理公務範圍,未違背職務,亦無公訴方所指之藉由協調會責問劉秀玲或施壓都委會公務員之情事。 公訴方復主張,應曉薇於知悉劉秀玲及幕僚小組提出第 775 次出言意見後,向都委會大量施壓,要求統計「力」以接受陳情人意見,藉案件比例龐大之統計資料增加公務員工作負擔與心理壓力,使公務員於撰寫出言意見時處處自走。然都委會幕僚撰寫出言意見,本於專業中立,如實呈現審查意義。出言意見僅供委員審議參考,無準駁效力。劉秀玲證稱,都委會幕僚僅能提出專業意見,無法為駁回動作;知有問題,僅能於出言意見中提出,包含事法性問題。胡芳瓊亦表示,都委會人員可針對案件提供意見供委員審議參考。蔡立瑞則證稱,幕僚意見從未直接書寫「哪部分直接違法」,僅供委員會審議參考;以往亦未書寫「不予採納」之受理意見。 關於公訴方指稱都委會幕僚撰寫出言意見時受應曉薇施壓而處處自走,劉秀玲證稱,出言意見係本於專業及行政中立所撰寫。胡芳瓊亦表示,劉秀玲當時係直寫,該寫什麼就寫什麼。故當檢察官詢問「意見為何寫得如此保守」時,劉秀玲答稱:「我們已竭盡所能,將查核所得有疑慮之處全部詳詳實實寫了這麼多頁,我們就是該寫什麼就寫什麼。」蔡立瑞作證時亦被問及,幕僚小組撰寫京華城出言意見時,是否會因議員表示關切而調整撰寫方式,蔡立瑞答稱:「印象中沒有。」我方亦再與蔡立瑞確認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