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指稱應曉薇議員藉著大量所資作為施壓手段,係與事實不符。第 11 點,公訴人又指稱應曉薇如果遇到有公務員質疑或是反對,就會以叫去議員辦公室罰站的手段,迫使承辦公務員不得不為一定的行為。那應曉薇真的有叫公務員去議員辦公室罰站過嗎?郭太奇在偵查中時說:「我印象中執行秘書、證人、承辦人都會調侃說要被應曉薇議員叫去罰站,劉秀玲、蔡立瑞常常被叫去議會罰站。」檢察官就是因為這樣,在起訴書上面就寫應曉薇把公務員叫去議員辦公室罰站。 那我們在審理時詢問被郭太奇點名叫來罰站的公務員,劉秀玲在庭院時證述說:「罰站不是真的罰站,是一種術語,是我們私下的玩笑話,不是針對應曉薇議員,而是所有議員。如果有質疑某些案子然後叫去議會的話,我們私下就會說被叫去罰站,事實上應曉薇沒有叫我罰站。」蔡立瑞在庭院證述時被問到:「你陪同劉秀玲到應曉薇議員的辦公室,有沒有發生過被應曉薇要求罰站的狀況?」蔡立瑞說:「沒有。」郭太奇在庭院被問到的時候,他也說:「如同證人劉秀玲所說,這是一種術語,像我被檢察官叫去喝咖啡一樣的概念。」劉秀玲跟蔡立瑞都是明白地證稱,罰站是公務人員間開玩笑的說法,不是應曉薇的實際行為。這都可以證明應曉薇在議員任內,從未用這種體罰的方式去羞辱公務員,也沒有用這種手段來迫使公務員做特定行為。起訴書卻刻意曲解、張冠李戴,這很明顯就是在虛構事實,是有很大的惡意。 第 12 點呢,公訴人又說 110 年 7 月 1 日都委會第 775 次會議、第二次專案小組開會的前後,應曉薇有找劉秀玲到辦公室,對他責罵說:「人家好好的開發案,你幹嘛寫這些讓人家重新來過?」是在施壓公務員。劉秀玲在庭院證述時就說了,他說除了 110 年 8 月 18 日以外,其他的協調會都是非常平和。110 年 8 月 18 日在應曉薇辦公室,劉秀玲說應曉薇當時說:「人家一個好好的開發案,你幹嘛寫這些讓人家重新來過。」但是他自己也說:「當然應議員其實不是罵,應該說語氣比較兇一點,因為他其實講話還算客氣。」當時辯護人有特別問他說:「你早上是否有說當時應曉薇是為了要趕直播,所以把他要講的話趕快講一講?」劉秀玲回答說:「是喔。」那應曉薇說這些話時,聲音有沒有很大、語氣有沒有很高亢?劉秀玲也只有說:「喔,很急喔。」那應曉薇有沒有具體要求你一定要做什麼,或聽他的指示,不然就要對你什麼或對你不利?他也說:「應曉薇議員喔,不會說要對我不利喔。」所以其實從這樣的對話,客觀上明顯就是還沒有達到所謂責罵的程度,只是應曉薇行程緊湊要趕直播,語速快、語氣急促而已,不是出於不滿或者是施壓。 公訴人又說在 110 年 3 月 18 日第一次專案小組會議之前,張立麗有到應曉薇的辦公室,應曉薇跟吳順民當場要求張立麗協助推動京華城案。那事實上,應曉薇從來沒有要求或者是施壓張立麗護航京華城公司。張立麗在庭院時有證述,他被問到:「應曉薇當天跟你說了什麼,你有沒有印象?」張立麗回答說:「關於申請人對於都委會的回應是否妥當,請我幫忙看看。」然後他又被問到說:「應曉薇有沒有在會議上要求你護航京華城公司?」張立麗說:「張立麗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