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這個會議的性質本來就是一般政策的交流,不是針對特定個案的施壓或者是幹預。而且從當天的錄音譯文,這個發言的核心也不是在針對這個個別的承辦人,而是在質疑都委會的幕僚在提出意見當中,突然要求京華城公司另行去檢討《圖管條例》第八十條之二之合法性跟合憲性。那為什麼會這樣子呢?是因為京華城案從一開始就是按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去自提細部計畫申請容積獎勵,而且已經經歷過很多次的委員會跟專案小組的討論。然後在第七七五次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之前,卻突然要求申請人要回頭去檢討跟自提細部計畫沒有關聯的《圖管條例》第八十條之二,讓申請人無所適從。 那所以應曉薇的提問,是在要求行政機關釐清審議的邏輯是否前後一致,還有審查的依據到底是什麼。對於程式的合法性跟審議規範的一致性,是政策性的質疑,不是在對公務員個人的責難或者是施壓。然後至於他說這個「不厚道」、「不友善」這些話,也是針對都委會在審議《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的徵點已經到很明確的階段了,突然要求申請人去改變申請規範,這個部分是讓申請人難以因應的一種不利益的情形。所謂的這個評論,這個部分應該也是屬於政策性的評價,不是針對人身的貶抑,也沒有侮辱、逼迫或要求他們做特定結論的這個狀況。 尤其應曉薇當時的發言是說:「那麼接下來該怎麼走?我們還是希望,就是說京華城他所有的資料都已經請都委會、都發局轉到都委會,該怎麼做就怎麼做。那我是希望說,基於帶動整個松山延續信義計畫區的發展軸線的都市新願景,合情、合法、合理地讓所有的委員去做公平裁量。」應曉薇在一一零年四月的便當會,是依照議員的監督職權提出政策性的意見,沒有任何指示、施壓或者是要求行政機關做出特定結論的情事。那八月的便當會,應曉薇也僅就都委會審議程式跟審議規範提出政策性疑問的代轉成情。 那柯文哲也明確證述,他否認曾經受到不當的壓力。那公訴人一指說應曉薇去破壞這個主管機關行政中立、濫用議員權力、告發施壓柯文哲,顯然就不是事實。那都委會七、八月三次這個會議的審議結果,是由具有法定審議許可權的委員共同討論所形成,不可能從市議員或者是市長的介入來左右,更遑論說應曉薇有能力或者是沒有權利去要求柯文哲促成委員會透過任何的結論。所以公訴人一指說應曉薇要求柯文哲以其權力盡速將京華城案提都委會審議後發布實施,實在是憑空杜撰,跟都委會的審議實務運作顯然是相悖的,也跟客觀的市政是不符的。 我們稍等一下,現在時間是十一點五十三分,後來庭長上預知我們休庭十分鐘,後續再進行被告辯護人答辯。轉譯還有公開播送都暫停。好,那現在時間是十二點五分,以下請被告應曉薇的辯護人續情為被告辯護。續情為公開播送以及轉譯,吳律師請。 那公訴人一指有說應曉薇是用 LINE 的訊息向市長室請託官,說這部分無非就是用王金棠轉傳劉秀玲的這個訊息,以及劉秀玲證稱說他聽王金棠轉述說這個訊息是應曉薇傳給市長室的這些話來當作依據。那事實上呢,其實應曉薇沒有傳送任何訊息給市長室,而且從檢察官在他扣案的手機也沒有查到這個訊息,也沒有提出任何這個證據來證明是應曉薇傳訊的這個事實。那王金棠呢,他的證述,他被那個他被問到說劉秀玲證述說這是由應曉薇跟市長講,認為我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