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秀玲證述說,這是由應曉薇跟市長講,認為我提出的意見阻撓京華城質疑我這件事情,然後你傳給劉秀玲。上開訊息是否來自於市長室?然後王金棠當時又說是,但究竟市長室的這封訊息是否來自應曉薇議員,我不清楚。王金棠他自己承認不知道這一個訊息是不是出自應曉薇,是不明來源,所以他不可能跟劉秀玲轉述是應曉薇傳的。所以劉秀玲去證稱是王金棠轉告,說是市長室秘書李敏衛跟他說是應曉薇議員傳的,這顯然是跟事實不符的。那如果說劉秀玲這種證述是輾轉聽聞李敏衛、王金棠的說法,他不是親自見聞,也沒有任何的查證,性質上屬於間接的傳聞,是沒有證據能力的,也不能夠作為不利於應曉薇的認定。 而且從訊息的內容,只是京華城公司對於行政程式進行的情況說明,並沒有要求任何公務員要去做特定的處分或是採取特定見解,這樣的字據,所以也不會有任何違背職務的行為。那公訴一直又說應曉薇藉著 111 年 6 月 17 日的協調會來護航頂月公司取得建造執照,那其實從協調會,應曉薇只是基於公共安全的必要性,請市府就澄清內容依法協助審認,沒有要求要做成特定的處分或者是介入專業的判斷。這部分從都發局的電子公文就可以知道,協調會後並沒有任何的辦示指示事項,卷內也沒有任何的證據顯示應曉薇有施壓要求放寬或者是指示準駁的行為。 那從 106 年 6 月 6 日的質詢,都發會第 765 次的會議,還有歷次的協調會記錄、便當會的會議記錄,到各個局處公務員在偵查跟審理中所為的證詞,其實都一致證明應曉薇在本案當中,始終是依法行使市議員監督市政、反映民意、協助釐清程式、徵典的公務職責。他的行為包含詢問行政進度、協助民眾合法陳情、依法索取資料、列席會議表達意見、協調程式性的事項、向市長提出政策性的質疑,都是屬於法定職權的正常行使或是合法公務活動的範圍。本案到庭接受互動詰問的公務員包含彭振聲、黃景茂、邵琇珮、楊志勝、劉秀玲、胡芳瓊、張立麗、郭太奇,甚至於是當時的市長柯文哲,都是證稱應曉薇跟他們互動的過程當中,是態度平和、互動禮貌,從未因為被告的出席、會議所資詢問或是協調而感受到壓力、威脅、指示或是幹預,沒有公訴書裡面說的責罵、施壓或要求做成特定處分的這樣子的情節。 那公訴書把正常的這個詢問進度還有反映民意的這樣子舉動擴大解讀為濫權,然後把例行性的所知事務視為這個施壓,甚至把公務員的玩笑話曲解為罰站命令,然後也把便當會的提案扭曲為破壞這個行政中立,這些其實都跟很多的客觀證據還有大家的這個證人的證詞都是不符的。那應曉薇這麼多年來是依法行使職權去懇切地協助民眾的陳情,是善盡議員本分,然後被公訴書用意測還有片段擷取、錯置時序的方式來說他有違背職務的行為,這個部分其實已經嚴重損害了被告的這個權益。 那第二個部分,我們是要跟法院說明說,應曉薇跟沈慶京之間並沒有行受賄的這樣子一個對價關係。那應曉薇跟他的命理老師,就是本名是魯寶珍,其實已經是認識超過 30 年了。他是跟著於雪紅去學這個單道氣功跟命理,然後他們有共同投入監獄志工跟更生人的輔導工藝活動,經常到各個監所跟受刑人直接對話,來分享這個人生的經歷。那應曉薇跟沈慶京早年就是在於雪紅舉辦的參序上面認識的,應曉薇也是透過於雪紅的引薦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