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以來就有積極投入相關的運動比賽,並在臺灣舉辦過多場大型格鬥賽事。像是第一次所辦的比賽就是在小巨蛋舉行,這是首次綜合格鬥進入國家級場館的大型比賽。此部分整體支出超過 2000 萬元,有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後續也兩度在和平籃球館舉辦大型比賽,每年在臺北體育館也會舉辦兩場中小型賽事。從 108 年到 114 年,賽事總經費支出就有 3000 多萬元,此部分亦有體育局補助表可作為相關證據。 那三個格鬥協會除了舉辦多場大型賽事以外,也積極與國際運動組織做合作接軌。像是 114 年綜合格鬥進入亞運後,中華格鬥協會成為我國在國際體育的唯一正式視窗,代表臺灣與亞洲綜合格鬥協會及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進行溝通,擔任國家級運動專案國際聯絡任務。這項工作具有國家代表性、國際參與落實與選手養成制度化,所以格鬥協會有其不可替代的功能,並非一個具民意基礎的虛設組織。 那三個格鬥協會的實際負責人同樣是王尊凱。王尊凱自己曾說,綜合格鬥部分應曉薇完全不懂,無法指示他什麼。應曉薇雖然曾在這些協會陸續掛名榮譽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但此部分皆屬象徵性名義,並非協會章程所定負責人之職務。 陳嘉明則證實,他於 109 年受王尊凱委託,代為保管城市發展促進會、中華格鬥協會、中華技擊協會及臺北市格鬥協會的印鑑、銀行存摺與印章,並負責相關提款作業,直到 113 年 7 月才將這些資料移交給新任負責人博優。應曉薇則是在擔任華夏光環協會理事長,直至目前理事長劉潔豪任內,華夏光環協會的存摺、印鑑與大小章,一直由陳嘉明協助保管。此部分係因其協助處理協會跑銀行事務,加上工作地點在議會辦公室,故將存摺與印章置於該處,有助於處理例行行政事務。此乃其便宜行事,與應曉薇是否擁有這些協會財務決策權及動支許可權無必然關係。 另外,公訴方一直認為這五個協會的登記地點無人辦公,但此部分實為現代社團運作之常態。尤其通訊軟體發達,協會決策、財務處理或活動籌劃皆可透過 LINE 群組或臨時會議場地進行,不以固定辦公室為必要。何況多年來這些協會皆從事弱勢輔助物資捐贈、綜合格鬥賽事及地方公共事務,並非無人運作或虛設組織,不能以登記地無人員辦公即認定為空殼組織。 公訴方亦提到,省清清係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而應曉薇與吳順民係另共同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讓應曉薇於 106 年至 108 年間,透過多次陳情施壓市府官員,使京華城回復 120284 之樓地板面積。省清清在此階段係透過中華工程捐款及華夏協會,迂迴交付 600 萬元賄賂予應曉薇收受。此部分實則收受賄賂罪係以他人有行賄意思為前提,且以行受賄者之間要有對價關係之合意為必要。若非出於行賄意思,即不構成行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