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每个月10万元到20万元的总额来吻合的都可以证明这样子一个捐助行为是本于企业的制度预算跟公益政策所做而不是因为应小微个别的协调会或执询之后所生的这个对价的一个汇款而且公诉一职呢这边呢一方面主张说中华工程在101年到105年间对华夏光怀协会的年度定期捐助是在供养应小微他意在长期维系对应小微的不法利益但是在106年开始又用这样子同样的捐助行为是因为应小微有议会质询协调会的这样子的一个作为来评价说是一种行贿的汇款那如果说是供养关系的话依照常行就会持续用相同的模式来做不会因为有职务行为就突然之间变成性质转变变成这个汇款所以公诉一职这边的论据逻辑上面也是有所谬误那我们想要说明了就是中华工程是101年开始就依照他们的董事会决议按年定期捐助给华夏光怀协会而且是编列预算这种例行性的公益捐款制度跟行贿是没有关系的也没有对价关系那卷内也没有任何的证据可以证明这个捐款是省庆金指示没有办法证明说省庆金跟应小微之间有对价的意思表示的合制那公诉一职只用106年到108年的捐款金额跟应小微的职务行为的这个时点相近就推论为贿赂这个部分也是跟事实不符的那公诉一职又说应小微跟吴顺民在109110年之间违背职我要求台北市政府把金华城城景案送入都委会研议滥用议员的权利来介入行政权的核心事项来去施压公务员迫使公务员做出对金华城有益的决定让公务员获得等同都市更新案最高20%的容积奖励这样的不法利益在这个阶段省庆金总共交付了4500万的贿赂给应小微去收手那省庆金之所以可以在110年11月去履行他向余雪红允诺的这个公益捐助他是有他客观的财务时序是可以去证明的因为金华城公司之前长期处于一个亏损的状态依照省庆金的证数他早就有捐助的意思但始终受限于公司财务困难才不能够去实现诺言一直是等到金华城109年9月用372亿元标售土地然后在110年11月收到尾款之后金华城就在110年11月10号去办理减资跟盈余分配把可以分配的款项拨付给所有的股东因为审庆金所掌握的公司去持有金华城公司大约31%的股权他可以受到的减资款跟盈余分配的总额是高达快100亿元这才让审庆金实际可以支配的金额大幅增加这部分也有审庆金的书状可以证明所以审庆金是在110年11月10号之后才具备足以履行承诺的财力他所控制的公司是在110年11月18号之后才去陆续办理捐款勤款的这样子一个签合的程序这在券内都有相关的勤款单可以证明所以这样子的一个财务流程跟捐款失点是互相吻合的这都可以证明审庆金的捐款是在他个人的资金到位之后去履行多年前的一个公益承诺不是基于任何不法的对价或者是行贿的意思那公诉议指又说易小威跟吴顺虽然说起诉说有提到一个110年11月19号金华城第十届第五次的这个临时董事会的这个会议记录里面有提到说要拨付新台币1.86亿元去支付外部协办顾问的这个报酬但是呢其实啊这一个是属于顾问费的报酬跟前面110年11月10号金华城的减资跟盈余分配所形成的可运用资金来源是不同的那这个部分呢其实圈内的资料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