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運用資金來源是不同的。那這個部分呢,其實卷內的資料也可以知道,本案捐款給五個協會的公司,是從 110 年 11 月 18 號開始做這個捐款作業。這是根據這每一個公司在 11 月 8 號到 11 月 12 號之間的董事會決議,要針對這五個協會做的公益捐贈流程所啟動的。跟這個 11 月 19 號董事會審議的外部協辦顧問費,是沒有關聯的。兩者之間不僅是決議的時序不同,經費來源也不同,用途性質也不同。一個是企業基於既有的企業關係所做的顧問費支付;一個是沈慶京個人在他資金到位之後,履行多年的公益承諾的這個捐款。所以其實都可以證明說,本案五個協會的捐款,是基於他的個人的承諾還有公益的目的而做的,而不是作為外部人士爭取容積率的報酬或者是獎勵。 那沈慶京的捐款時點跟動機,是他個人的信守公益理念,跟公司稅負的考量,並與於雪紅生前的囑託直接相關,不是因為任何對價或者是行賄需求,或者是特定利益而生。這部分其實沈慶京在作證的時候,他有提到:「就是說 2000 年我困頓時,於雪紅當時常來關心跟鼓勵我。我沒有任何官司纏身,我當時就跟於雪紅說,我有渡過難關以後,一定支援他。那之後於雪紅中風,我有跟他說,我之前答應他的事情一定要記得,所以我才會在三四年前開始捐款給這些協會。不過我捐款的時候,於雪紅已經過世了,不過我還是覺得這個承諾最重要。」 那為什麼會是在這個時間捐款?他就是說因為那個時候錢回籠,要繳很多稅,捐款可以結稅,所以就趕快捐了。那沈慶京在法院作證的時候,他也說過:「他說我從年輕到現在沒有講話不算話過。我在困頓的歲月,89 年的時候,於雪紅就一直跟我打氣鼓勵,跟我渡過難關。好的時候要多做一點公益活動,我說好,但是實際上我一直沒有好過,只是沒有垮掉而已,而且資金一天到晚常缺錢。後來於雪紅生病,看起來蠻嚴重的,我去看他的時候,他又有再提到這五個協會的事。後來我們用減資的方法提前下來,我就趕快捐了。」 那王尊凱呢,他也有說沈慶京捐款,是因為他信守對於雪紅的承諾。他這部分就有講到說,106 年的時候,他跟於雪紅有要去募款,於雪紅那時候就有找過沈慶京,只是沈慶京當時沒有捐款。然後那時候他跟於雪紅有找過很多朋友,因為體育需要的資金比較大,不過沒有募到什麼錢,他就由他自己開始支付這些錢。那易小威有跟他講,錢是這樣來的,要他好好做,不要辜負於雪紅老師。 那易小威呢,他也說去募款的不是他,是於雪紅老師。他是沈慶京 30 年的朋友,是他介紹我認識沈慶京的。這些錢是於雪紅向沈慶京募款的。然後因為沈慶京在款項進來的那年 11 月、12 月的時候,有找我去跟我說,於雪紅死了,他有答應過於雪紅,有一天有錢會捐錢給於雪紅創辦的協會。沈慶京說他不是食言的人,沈慶京還特別跟我說要去救萬華的疫情。所以從這三個人的這個證詞都可以知道,沈慶京匯款 4500 萬給五個協會的原因,是基於對於雪紅的承諾,是公益的捐贈,不是一個行賄。 那沈慶京對於這五個協會的捐款金額跟分配的比例,也是基於於雪紅生前的囑託,跟各個協會所從事的公益事項跟社會影響力這樣的基準而定。那因為華夏協會就是做更生人輔助的,對社會貢獻最深厚,所以沈慶京是用 2500 萬元做主要的捐助。那其餘四個協會的公益範疇,只有一定的公共利益,相較於更生人的服務,社會貢獻度沒有那麼高,所以各分配 500 萬元,合計是 2000 萬元。所以這個部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