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就不會有祭求收受不法賄賂的認識那京華城公司在110年11月的減資跟省經經後續的捐款對應曉薇來說是一個不可預料不可期待的事情那應曉薇在109年110年行使職務時主觀上他沒有可能行求形成任何祭求收受財務的認識所以這樣的職務行為跟捐款之間沒有所謂的對價關係何況說一般在行求收受賄賂的情況如果有行賄收賄的一個範益一般都是用現金或者是可以即時受用的財務或者是可以直接掌控的利益來讓這樣子的行為人能夠獲得實質的利益來避免被發現那本件審慶經捐款到五個協會是到這五個協會的賬戶當中這樣子的捐款是必須要經過勤款、合銷、入賬的程序那用這種方式來行收賄其實就只是留下一個犯罪的行跡那跟行收賄必須要注重隱密的模式是顯然不同的那從邏輯跟事理常情還有行收賄的行為脈絡跟犯罪的習性更是有所備為所以也都可以證明說本案的這個金流本質上是公寓捐贈而不是匯款那再加上壹小薇她是市議員她只有監督質詢跟建議市政的職權她並沒有實質行政決策的一個權限那檢察官起訴沈慶京對五個協會的捐款行賄應曉薇超過五千萬元但是對於握有實際裁量權的部分她認為的犯罪金額卻只有一千多萬元這兩者的這個金額差距是相差懸殊而且有違經驗法則那如果說沈慶京真的有行賄的意圖跟行為是不可能給一個這麼高額的匯款因為一個議員的有限的職權跟影響力不可能會有四五千萬這麼離譜的行情那而且跟有實權的這個行政體系來說更是輕重失衡所以這邊也可以證明沈慶京給協會的款項的原因動機是在履行自己的一個承諾還有做這個公益的捐助不是針對應曉薇職務上的一個不法對價那後續呢就是公訴議員還說應曉薇在111年6月17號召開協調會去持續護航頂月公司來取得本案的這個建造所以沈慶京在111年的9月透過中情人力中公保全跟中華工程假借捐款的名義分別匯款30萬元合計90萬元到華夏協會然後另外又讓造星化工跟中石化綠能用政治現金的名義各捐款30萬元合計60萬元到應曉薇的政治現金的一個專戶那這部分呢眷內其實有中情人力公司啊還有中公保全公司跟中華工程公司的一個簽程喔跟轉帳的傳票還有匯款的申請單喔都在眷內可以去證明喔那這裡面都其實裡面都是寫著就是支持華夏關懷協會持續推行監索教化問題家庭輔導跟犯罪防治的一個公益事務喔而且也經過這三間公司的董事長親自的一個簽合喔所以從捐款的目的程序啊都可以證明這樣子一個捐助跟行賄是沒有涉及的然後眷內也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這三筆各30萬的捐助是沈慶京的受益或是指示辦理喔更沒有也沒有去證明說跟益小威的召開協調會的職務行為喔有任何一個對價所以這個部分喔顯然不是益小威111年6月17號召開協調會的一個賄賂一個對價那造星化工公司跟中石化綠能公司呢在111年9月的時候政治現金各捐款30萬元到益小威的政治現金賺貨這部分是屬於政治現金法許可的合法政治現金的這個捐贈喔那捐贈的金額也在法律規定的上限範圍內喔在法定期間完成申報跟入帳喔沒有任何的違法那這個政治現金的本質就是在於支持候選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