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造上面明確地給京華城容積率是 678.9。那個時候,也就是那天作證的張景生擔任第一屆臺北市都市發展局局長的那個年代,應該是沒有錯的。如果那個時候上面寫明是一次性保障,請問不是我們所有的人,假如是你們的土地,你們肯願意捐那個土地出去換來只有一次性保障嗎?那乾脆就是蓋那個工業大樓就好了嘛。那你市政府,我就是堅持不捐,你也不能剝削我的權益,還不是隻有讓我蓋工業辦公大樓。 那麼所以北市府啊,這一次啊很遺憾,在 392 與 560 的同時啊,竟然在沒有法律依據下,違反都市計畫和保障樓地板面積的承諾,刪除了 120284。後來在同步向市政府陳情中,提起行政訴訟。那個時候在高院也還沒有敗訴,高院那時候行政法院的高院是要求我們說跟市政府盡量和解嘛,所以才有那個時候才跟市政府陳情,說是不是恢復 120284 的希望,有一個和解的方式。結果嗎?結果反而要付出高額的代價,換到了所謂的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 我在這裡也說明一下,所謂的第二十四條,在今天早上講的那個律師所講的,說在 678.3 是吧,最後一次的都委會 783 的都委會。我那天在會議上還在講 120284,那麼意思也就表示我從來都沒有認同要付出代價而換到的容積率 20%。但是我就是有罪而被關押了,我就是有罪,今天必須坐在這邊為自己的清白抗辯。 可是,我麻煩法官想一下,這樣算不算一條牛被剝好幾層皮,損失慘重,還要被檢察官欺壓?我們說成我們是被圖利的啊,所以我有行賄,讓我被關在裡面這麼久。我的身心啊,我的身心啊受到了傷害!被誣陷又被起訴,這就是所謂的「官」字啊,兩張口,怎麼說都是官府有理,真的是百姓都是活該冤枉的。 那我再講第二段。好,市府以林清榮涉嫌貪汙、行政違法和惡意報復,這些過程好了!好,市府的行政不法,以所謂脅迫,就是在京華城土地,山山特的基準容積率就是 560。好市府呢,他們自己資料搞錯了,答覆別人是 392,他從此就不更改,而且恩說是 392。監察院其實在 102 年就提出醫師間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