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說:「你就抱他只能用一次。」那我今天跟審判長反駁說,這個並不是我用猜的,不像檢察官動不動用猜的。我其實真的有在猜,因為我那時候已經完全不信任林全了。那麼這個時候呢,因此在林全域性長下臺以後的一年吧,有一天我單獨請他吃飯,我說:「你是不是可以講公道話?是你想要故意把 120284 號解釋為用一次呢,還是怎麼原因?」他說:「副市長交代啊,我也不能不做啊。」這就是現在這個畫面啊,我還歷歷在目。 接著呢,不是講到這邊的嘛,應該是說他這個暗度陳倉算不算第三次林全詐騙柯市長了?因為他每次都要簽,要和決這個動作都要經過和決,所以他這個東西再度詐騙第三度了。最後,他利用 106 年 12 月 21 號擔任都委會第 721 次會議主席身份,雖然會議結議上面寫了「恢復京華城基準容積列為 560,經過討論之後」,但故意又不討論,就在結論上面就以京華城的 120284 號指令又一次。他不只是在這樣子,他在這個 721 開都委會之前的公展,他就用他在裡面公展的時候,故意把這個「只能用一次」擺在後面的說明。他不做差別表,說這個要沒收、這個可以用、那個要沒收,或者刪除,他沒有這樣表達。他故意用怎麼樣的惡劣手段呢?他把他擺在後面的備註說明,那如同他在都委會一樣。 那我不知道,我是把這個當做他第 4 次的詐騙市長,可能不止 4 次。那這中間每次在我的印象,都必須經過市長的和決,算不算?可能都不止 4 次。那都委會經過討論後,依都市計畫法相關法令,如果都委會結議內容錯誤,應該要更正。換句話講,如果 120284 號錯誤的話,這個是最後在他一個月內,他要重新再開都委會的例會,上一次會議記錄的時候,這是最後一次更正的機會。當時柯市長問林全,因為當時我們有反映這個不對啊,那他又再度騙柯市長說:「這個只能用一次了,都委會已經做決議了,不能更改。」用這種觀念一再地讓柯市長陷於不自知的和決,被他騙的和決。所以我稱這一次算第五次,柯文哲被這個他所信任的第一副市長林全詐騙。 那我講這個就是說明啊,我們也好,京華城也好,真的是硬氣不好,這是碰到所遇非人啊,只能這樣講。但是我這裡我就要說明,或者各位好奇,林全當公職人員哪裡有理由這樣做呢?他為什麼這樣做?怎麼可能啊?那我就要說,106 年間的時候,那有位臺大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