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欽榮違法之過程,因為他本身有都市計畫之專業,而一般地政系之人員其實也不太懂。按照都市計畫之法令程式,都市計畫在送都委會討論之前,都市發展局必須先送公展。但在 106 年,也就是我剛剛講的那一次都委會討論時,在將近兩個月前送公展之細部計畫途中,他將其刪除,將京華城受保障之「引薦樓」樓地板面積予以刪除。 更可笑的是,我要特別向審判長及兩位法官報告,他利用的理由是什麼?他利用的理由是為了配合國防及經濟發展之需要。這種違法之法律議程,與本案牛頭不對馬嘴、風馬牛不相及。京華城之都市計畫與中央政府之國防、經濟毫無關係。通常而言,市政府若要基於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求變更此細部計畫,應先洽詢國防部、經濟部、內政部,並經同意。但他卻以偷渡方式,不事先詢問該部會,也未獲得回覆,竟膽敢如此作為。 不但如此,誰都知道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有上下位關係、主從關係。因此,若未變更主要計畫,豈能隨意變更?他竟如此將人家之財產沒收。京華城之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早已明定為「捐地後」,其保障面積為 120,284 平方公尺。而林金融未先提案變更主要計畫,公展文也未先提議刪除 120,284,只是藉著主導權,利用此次都委會,故意不與都委會委員討論,於結論中直接將京華城之 120,284 變為沒收。 林金融主導之此過程,暗度陳倉,嚴重違反內政部依法訂定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規定,亦違反憲法之法律保留原則。我要說明法律保留原則,這也是我因為京華城這起官司最近才學會的,以前我不知道。林金融之違法作為,乃京華城被巴黎(註:疑為「迫害」)及今日我們所有被告受盡折磨、蒙受冤枉之所有權源,皆由此而來。 所以我特別每次要講 120,284,因為這裡所有犯罪之根源皆來自此處,所有被淹沒之根源亦來自此處。京華城公司之股東受到如此重大之傷害,依照公開發行公司之公司治理法則,經董事會為廣大股東著想,合法、合理、合規提出陳情。我不知道檢察官為何也要汙衊,說京華城是利用陳情來達到犯罪之目的。因為我是集團之大家長,也是京華城之顧問,所以這是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