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瞭解,那個年代裡面也是臺灣揚禮充斥的年代。那我呢,不知道為什麼會變成幫派分子,跟我個性原來不一樣。所以我那時候自認為要做「對的」幫派分子,所以被壓迫者、被欺負的人,我都幫他們主持公道。所以自然在那個年代,我的身份證號碼我就故意不背它,所以到今天也不會背的原因。我補充一下,這就是檢察官問我的現金為什麼都一天到晚就是,也是因為這樣,我喜歡用現金。我到現在沒有信用卡,我到現在不喜歡用支票,道理是一樣。 那麼在那個年代裡面,我管閒事可以說管得相當多。我在那邊會主持公道,而且我那個有強烈的擴大地盤的觀念。我那時候甚至雖然是學生,我會規範那個時候的、在那一代的小偷:「你們不準在這裡偷,你們不準在這裡偷,要偷到外面去偷。」而且我很沒有辦法忍受人家在我面前欺負人。人家在我面前欺負人,今天在這裡面感觸很多,我就講一些。本來講別的就可以,我要講我們那個時候,我常常半夜到一家在南機場的新東南旅社裡面。就有一次,有一個被打傷的女孩子,女生完了太晚不敢回去,就住在旅社。結果別人要進去裡面強姦她,我就立刻主持,冒著被殺的風險去救她。她為什麼我今天特別講?因為她那時候在法院擔任公讀生。 我曾經還有救了一個女生,這個女生現在還在,只是身體不好。那也是人家都衝到房間裡面要去強姦她,我就衝到房間裡面把她救出來。這個人後來嫁給司法界的人,我也不想提她的名字,但是真正必要的時候,我相信她能為我作證,因為我那時候真的冒著被殺的風險。那事實上我那時候管的閒事不勝列舉,不但管到我們在那邊待的東元街、南京東路一帶,也管到了,甚至到外縣市。所以這個說起來就像,我知道審判長剛剛提示不要那個,沒有跟今天沒什麼關係,我只是要說明我那時候跟一般的幫派分子也好,後來在工商界跟所有的工商界也好,甚至跟很多曾經有幫派背景、當了民意代表的,思想不過我也不盡相同。我心中自然有一把尺,也因為跟工商界的想法不一樣,所以剛剛在我講,我會在民國七十六年、四十歲的時候,那時候賺了很多現金,我願意去做那個人家不願意做的,那個贊助八百公里路、銀河巖,跟贊助老民。回答我,我那時候來找我贊助的是林峰。我問他說:「我跟你也不認識,以前你在演藝界這麼久,你應該認識其他的工商界的人,你應該可以找他說大家都怕捲入政治。」我說:「對啊,那捲入政治,你怎麼可以找我呢?」可是我覺得他做的有道理,我知道偷偷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