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顯功能在誤導社會大眾。結果我們的廖彥均檢察官在前幾天論告的時候,還說自己是專業、認真的檢察官。我不知道這個「專業」是包括講幹話嗎?專業是包括在法庭上說謊嗎?這種叫專業?我老實說,大家社會自有公論。 再來呢,我們再繼續往下看。我就問一句:為什麼別的檢察官犯錯,他都要負責;就林俊彥檢察官犯錯不用負責?我們來看一下,別的檢察官追書記官太用力,讓人家書記官不舒服,他被免職、被免職。然後呢,別的檢察官發生車禍,講兩句幹話,被人家錄音,結果他被免職。我們的林俊彥檢察官密室逼供,不是一次,是兩次,結果他有被處分嗎?他被處分?他升官!他竟然升官。我坦白講,這我不經好奇,他到底背後是後臺有多硬?還是說整件事情都是北檢長官指示?所以他出事之後,北檢要從上到下都這麼力挺他,還要幫他升官。到底是不是北檢長官指示?老實說我不知道,我也不想知道。但我只跟大家說,這件事情是不對的。這件事絕對不是一個普通的、一般刑事案件,他背後偵查的動機肯定不單純。 在這地方我多講一點。今天呢,如果說檢察官手上真的很多證據的話,他們何必要林俊彥檢察官去依「而在這臺上」去做密室逼供?這個地方就可以知道,林俊彥手上根本沒有證據。因為說檢察官手上對這個案子根本沒有證據,那為什麼前幾天論告,好像檢察官講的一副「哇,我手上好像很多證據」?這是證據缺少案子,我們等一下後面會分析,那都是一些「佔言法」。 我們看第二個問題,我們思考第二個問題:這個案子有共同圖利的行為,為什麼要討論共同圖利?因為檢察官起訴的這個條文,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那這一條是以公務員身份設計的犯罪。沈慶京先生沒有公務員身份,所以依照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他必須要跟有公務員身份的共同被告,必須要成立共同的犯意聯絡,才有可能會該當這條罪。 那我們的檢察官是認為沈慶京先生是跟哪一位被告有共同的犯意聯絡?依照起訴書的記載,其實就是柯文哲先生。但是檢察官這邊也講得很具體,什麼時候成立犯意聯絡?就是在 109 年 2 月 20 號,他們當天兩個私下會面,然後成立了這個土地罪的犯意聯絡。但是這個土地罪的犯意聯絡,這個很奇怪。他起訴說他們兩個是曾經單獨進去,現場應該只有兩個人。我就很好奇,檢察官是有什麼證據?檢察官現場是有任何會議紀錄嗎?好像也沒有。有錄音錄影嗎?好像也沒有。現場有第三人嗎?好像也沒有。因為自己都承認說是兩個人親自會談,約一個小時。那如果是這樣的狀況,那檢察官到底有什麼證據?還是他們自己承認?我們看看他們自己有沒有承認。沈慶京自己根本沒有承認,他去那邊根本就沒有講過這件事情。柯文哲有承認嗎?柯文哲也沒有承認這件事情。如果他們兩個都沒有承認,那到底檢察官到底有什麼證據? 我們就來看一下,檢察官有的就是「豬雅虎」。他就是沈慶京不要跟我明說,這種事一定是這樣子,就是這樣子。結果我們在本院互動詰問的過程,跟豬雅虎在確定他自己就說,這都是他自己的推斷。推斷這件事可以當證據嗎?他不能當證據。其他辯護人其實也有提過,這個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這是推測之詞,不能當證據。最高法院也是這麼覺得。所以從這個地方就可以知道,檢察官抽掉豬雅虎的證據之後,他還有證據嗎?他沒有證據,整個卷都是空的。 那我們來看看,如果都沒有證據,那為什麼廖彥均檢察官在論告的時候,我講的一副「這是罪證確鑿」,這個好嚴重,怎麼會這樣子?我跟大家說,都是「佔言法」。我們回到個基本面,今天你起訴的事實是什麼?是他們在 109 年 2 月 20 號私下會面的時候,你有交談的內容。這個交談的內容,哪部分的內容會該當這個犯意聯絡?「徒弟最翻譯」這才是重點。 結果我們看,天王君講話提出什麼東西好了?黃景茂的刑事地?黃景茂的刑事地會告訴我們柯文哲跟沈慶京那天講什麼話嗎?不會。還是李德權的便利貼?便利貼上面有寫他們兩個講什麼話嗎?也沒有。陳俊源跟朱亞虎的對話內容,有提到他們兩個在私下講什麼話嗎?也沒有。胡芳瓊跟遊秀林他們的對話內容,有提到他們沈慶京跟柯文哲私下會講什麼話嗎?也沒有。這些證據根本都沒有辦法證明、支援他起訴的事實。所以從這個地方就可以知道,其實檢察官手上是根本沒有什麼證據。 那我就很好奇,那如果你手上都沒有證據,都是空的,那你幹嘛在論告的時候要論告個九個、十個小時?要拿那麼多根本不太相關,或關係很遠的證據,拿來填充你自己的論告內容?這是不太對的。我後來就發現,我想一想,我就懂了。有句話是這麼說:要藏一片樹葉,最好藏的地方是哪裡?就是樹林。當你什麼都沒證據的時候,就把所有不相關的證據都包在手上看起來,就像是有證據。我以前在學校考試的時候,我也是這種心態。曾經有一課我沒有準備,我去考,結果就發現在題目下我都不會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