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偵查品質嗎?我跟大家說,不會。他只會激進逼供被告的技巧。但是如果今天他拿到的是無罪判決,他回去會不會反省說:「我怎麼會拿到無罪判決?我是不是當初有些東西該查沒查?我是不是應該要多給法院一點證據,我們的司法才會往進步的方向邁進?」這個地方我特別講這個,就要提醒、稍微提上。在這個案件其實很明顯,檢察官有舉證不足的狀況,跟偏重被告自白的狀況,而且是這些被告就是被逼了認罪,這完全不對。 再來我們來思考 1500 萬。其實這個整個案件裡面,我覺得最有趣的地方,我每次看、我每次笑。我跟大家講一下,檢察官起訴怎麼講?他說:「沈慶京在 111 年 10 月 19 號到同年 11 月 1 號的某時、某地,有交付現金 1500 萬給客戶人。」但是看了這個,我就覺得很好奇。我們的檢察官連哪一天交付都講不清楚,時間、地點也講不清楚,這樣就可以起訴?人可以起訴這種行賄、收賄的重罪?我不知道我們現在檢察官這麼好做、這麼好玩。如果這麼好玩,早點跟我講,我前幾年就轉任了,我幹嘛做律師這麼辛苦?原來我們起訴一個人是什麼都不用查清楚就可以起訴?行賄、收賄這麼重罪,我們的檢察官真的是很棒棒。 問題是我們起訴這些東西,檢察官講述這一段,他有什麼證據?我們就一起來看一下。沈慶京有承認嗎?沈慶京是否認,他說根本沒這件事情。柯文哲有承認嗎?柯文哲也沒承認,說根本也沒這件事情。那我們來看一下,那檢察官還有什麼證據嗎?平常行賄、收賄會有什麼證據?我們來看一下。還有查扣到 1500 萬的金鈔嗎?也沒有。還是有交付過程錄音、錄影?好像也沒有。還有沒有監聽到柯文哲跟沈慶京討論 1500 萬相關行賄、收賄的過程?也沒有。還是有跟監到他們去交錢的過程?也沒有。還是有白手套或行賄者轉成汙點證人的指數?也沒有。什麼都沒有,檢察官什麼都沒有就可以起訴人家這麼重罪,真的是很厲害。 那檢察官能夠唯一拿出手的證據是什麼?就是這一張可悲的「帳冊」檔。這個可悲,只有這麼一張很可悲的帳冊檔。我跟大家說,檢察官主案是什麼?檢察官就是看到這裡寫個「小省」,寫個 1500,他就高潮了。他說:「哇,就是這個證據,中了,就是中了。」可是問題是,檢察官是怎麼主張的?檢察官是說:「因為我其他都做詳盡的調查,林俊廷檢察官上次論告說有詳盡跟我們說明一次,他做詳盡的調查之後,發現這些人都有交錢、都有找錢來,所以這一筆一定也是……」很天真無邪的邏輯。他說:「這個是個帳冊,可是問題是這個帳冊可以這麼推論嗎?如果是帳冊可以這麼推論嗎?」 我跟大家說,是可以的,是可以的。過去有判決先例,但是前提是什麼?前提是你要是「特性性文書」。什麼是特性性文書?就這個文書,你必須要是經年累月的記載、經過機械式反覆性的記載。這些記載這麼多筆下來之後,會形成一個邏輯,透過這個邏輯,你可以來推定其中的一筆、兩筆或三筆的真實性。只要特性性文書,我們司法實務也是承認這個狀況。 那我們再回來看一下那一張帳冊。人家的特性性文書,我自己經手過的這種商業簿冊或是會計簿冊,人家擺在桌上都是一二十本的。那我們檢察官拿出手的一個帳冊是有幾頁?我跟大家說,就只有一頁。所以我說看起來很孤單、很可憐。再來呢,這是個經年累月的記載?它上面總共記載幾個年份?我告訴大家,不要說年份,它只記載了兩個月。然後「小省 150」這一筆是 11 月 1 號,表示說這一筆之前,就只有一個月。檢察官,你不要跟我鬧,你只記載一個月,你跟我說這是經年累月的記載?你只記載一個月,你跟我說這個是什麼反覆性、機械性的記載,說這是特性性文書?我說真的不要鬧,你跟我說你這一張可以這樣推論?根本不行。你不是特性性文書,就不能這樣推論。檢察官主張這個推論是違法的。 我坦白跟大家講,好啦,就算這樣子,我們就引用柯文哲市長上次選舉的一個口號,我就讓你三趴。我們就讓檢察官推論好了,我們就理讓檢察官。檢察官那麼可憐,他什麼證據都沒有,就只剩這一張的,你還不給他推論,那他怎麼辦?我們給他推論好了。可是給他推論,我告訴你,就算可以這麼推論,也只會得到一個結果。沈辦長,我跟你說,只會得到一個結果,就是沈慶京根本從頭到尾都沒有交付 1500 萬的結論。 為什麼會是得到這個結論?我跟大家講,這個一個就拿還有有關姓名的欄位。有兩個比較前面的,左邊屬過來第二個欄位,這是「捐款人」;最後一個欄位,這個是「介紹人」。我想這次很清楚,如果我們不看「小省 150」這一筆,只看 10 月的其他筆,我們有沒有發現這裡有個邏輯?介紹人跟捐款人都是不同的。我再講一次,介紹人跟捐款人都是不同的。如果是照這種邏輯來推論的話,那沈慶京一定就不是前面的「小省」。所以我就說,我們的司法其實不是自助餐,你不能夠說對你有利的我才要吃,對我不利的我就假裝沒看。看完一個證據是要整體判斷,我們檢察官就是這個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