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吳順民這些錢是有報稅的。是哪一個政治人物、哪一個人收行賄款會去報稅、報所得?怎麼可能?檢察官你明明就知道人家有報稅,你還硬要瞎掰,說人家是收賄,然後說人家是貪汙犯,這樣會對嗎?這樣會不對,這完全是不對了。 而且更離譜的是,如果真的是跟百分之二十的容積有關係,真的是收這個賄賂,那事件結束之後,他功德圓滿應該就下臺了。結果我發現不是啊,吳順民到一一二年都還在當顧問。所以這是真的顧問。而且吳順民不是到一一二年還在當顧問,他早在一零六年就在當顧問了。在百分之二十的容積獎金之前,他就已經當顧問那麼久了,已經當三年了,直到一一二年都還是。你怎麼好意思說人家是行賄款?人家不是顧問,這樣不對。我坦白講,所以其實我們經過這樣的一個說明就可以知道,這個案子不管是圖利或是行賄,檢察官起訴的事實都大有問題,而且也拿不出什麼證據。 好,最後結論的部分,我想再多講一下。結論的部分,其實從這個案子我們就可以知道,其實不管是京華城公司還是沈慶京本人,他都是這個案子最大的受害者。從卷內資料我們可以發現,其實沈慶京跟京華城公司,他們從民國七十九年、八十年,他們就很重視松山區的區域發展。當時他們不惜要捐錢、捐地,也要幫忙區域發展,所以他們後來有換來這個一二〇、二八四、三九的保障。這個保障甚至還有註明在這個主要計畫裡面。 那我們把時間快轉到一零六年。一零六年之後,我們發現臺北市政府竟然無預警地就刪除這一二〇、二八四、三九的保障。重點是刪除前,京華城百貨他還在營運。這不就是人還在,臺北市政府就搶著去把人家「管」嗎?這樣是很不厚道。而且再來,今天如果說臺北市政府刪除這一二〇、二八四、三九,事前有請京華城公司說明嗎?沒有。事後有跟他告知理由嗎?也沒有。那都沒有的話,那你刪除之後,你有把你拿走的錢、拿走的地還給京華城公司嗎?也沒有。你地拿走了、錢拿走了,龍機又拿回去了,這跟黑道黑吃黑到底有什麼兩樣? 然後你就只給人家一個理由,說這是一次性的。那我可不可以說,那我土地、我捐給你的土地,你也用一次,那你可以還我嗎?也沒有。臺北市政府也沒有還你錢,用一次就好,你之後要還我有嗎?也沒有。所以我說實在這個理由也都是完全不對。結果這就是為什麼京華城公司要四處澄清的原因。結果四處澄清之後有效果嗎?臺北市政府有返還這個保障給京華城公司嗎?沒有。他不只沒有返還,他跟人家要更多的東西。他說請你再拿出更多的錢,再幫我們做更多的事情,然後請你要提供更多的空間給我們永久使用權,再趕快再幫我們認養公園、再幫我們鋪路。就算你做這麼多事情,可是你也只是有機會、有可能可以拿到容積獎勵,你最後有可能什麼都拿不到。這就是我們的臺北市政府。這個不是坑人,不知道什麼是坑人?這是獨一無二的契約。我承認,但是這是個坑人的契約,這不是個土地的契約。 而且更過分的是,京華城公司根本到現在都什麼都沒拿到,根本不會該當土地罪。所以從這個地方就可以知道,檢察官起訴土地的標準是非常特別的,這幾乎可以讓人家合理懷疑,是不是在針對沈慶京跟柯文哲量身訂做的「司法主廚套餐」。 我跟大家說,這個案子特別的地方還不是在這裡,不只有這裡。我們再看一下北檢一般案子是怎麼辦?只有一個檢察官辦。總統級的三宗案是幾個檢察官辦?只有三個檢察官辦。那我們這個案子是幾個檢察官?我們起訴書就列了八個,被媒體整理就有十一個。我坦白說,如果不是黑幫追殺,我真的不知道為什麼要派到十一個檢察官來追殺沈慶京跟柯文哲。這個如果不是黑幫尋仇,我真的不知道是為什麼。 再來我們再看下一點。在押的時候、偵查的時候,檢察官應該要加快偵查腳步。那我們來看平常檢察官是怎麼辦?檢察官我們拿張剛偉的案子來看,這是一個重大金融犯罪、媒體高度關注的案件。那張剛偉的案子被收押之後,他其實這四個月內總共問了六十九個人,平均一個禮拜問四個人,算是步調蠻快的。但是我們這個案子,我們這個案子是怎麼問?我們這樣子問了二百四十一個,平均每個禮拜是問十四人。你問了那麼多人,你到底是真的要查明事實、還給這些被告公道,還是在給這些人壓力、逼大家認罪?我覺得大家心中是自有公道的。 再來就是你問了那麼多人,結果你卻拿什麼證據都沒有。這證明什麼事情?這證明我們的檢察官在偏重被告自白,他都在逼被告自白。真的叫他查證據、找證據,我看這個本事是有限的;逼被告自白是一流的。所以他才會一個禮拜要問到十四個人。一個禮拜才五天,十四個人,我真的真心不知道這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