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偵辦柯文哲而已,公平不是這個樣子。選後我委託邱顯生進行一個媒體企劃案,希望幫助民眾黨整合網路資源。我和邱顯生有簽契約、有企劃書,而且都白紙黑字。檢察官在傳訊的時候也都拿來看過了,邱顯生來接受傳訊的筆錄也講得非常清楚。結果檢察官挑我傳給幕僚的 Line 簡訊裡面有「投資」、「創投」這些字眼,就片面認定這是商業投資。因為我們在宣傳有提到「募款」兩個字,所以它就是「募款演唱會」,就是公益侵佔政治獻金。這不是在捏造罪名,這是現代的文字獄。你們就因為有那個「創投」、有「募款」,就說這個是商業,不然就是公益侵佔。 總統大選結束後,競選辦公室在去年二月就解散了,但是我們很多工作要收尾。事實上到去年八月我被羈押的時候,因為監察院、地檢署、調查局的重複調查,我們根本還在疲於奔命,在處理選舉的帳戶。競選總部因為已經關了,也沒有辦法再給員工投保,所以這些員工就轉到募可公司作為加保單位。他們實際的工作還在處理競選總部的收尾工作,薪資就由我的政治獻金剩餘款來代墊、代付。這是問過監察院的,是合法的。其他候選人也是這樣做,就只有柯文哲不行,而且還當作犯罪的起訴。合法運用政治獻金的剩餘款,檢察官不允許,這個跟高虹安案一模一樣。臺北市都委會用都市計畫法透過容積獎勵,在臺南、高雄、在別的縣市都可以,只有柯文哲在當市長的臺北市不行。法律選擇性的適用,因人設事,公平到底在哪裡?你們檢察官口中的公平,在處理柯文哲的時候,那顯然定義不同。你們真的有這樣公平對待嗎?其實你們一開始平常心辦這個案,就不會搞成這個樣子。 現在連我做競選小物也有罪。我們在募款初期採取捐款換小物的方式,後來支持者希望可以直接購買。事實上如果捐款換小物是政治獻金的話,要留什麼姓名、留什麼地址,大家覺得很麻煩,而且那些支持者他就是要直接買,所以後來我們只好把捐款跟購買就分掉了。要買的給他發票,要捐款的就去政治獻金專戶,而且我們就給他那個政治獻金的收據,一切合法合規。檢方居然把賣競選小物的所得一概視為政治獻金。如果販賣競選小物就是政治獻金,那麼賣賞小舖、小英商號、扁茂工廠,他們的所得也沒有進入政治獻金專戶,是不是現在也要起訴陳水扁、蔡英文、賴清德?這又是你們口中的公平嗎? 檢察官竟然說我透過募可公司要去侵佔我自己的政治獻金,我無法理解你們的邏輯。我為什麼要去侵佔我自己的政治獻金?檢察官正在創設法律條文的新定義。如同高虹安案,所有的公務員來出庭作證,都說過程是合法的,至於審議的結果是由獨立行使職權的都委會負責。你們檢察官不是都市計畫的專家,也沒有實際行政的經驗。當所有的公務員都說是合法的,除了那個作證的林慶榮說違法的以外,每一個都說是合法的。奇怪,你們檢察官現在憑什麼說他是違法的?現在臺灣到底是怎麼一回事?這是國家正常運作的方式嗎? 過去這麼一年多來,臺北地檢署在偵辦我的政治獻金案,監察院也不斷地來函查詢同一個案子,要我們回答問題。目前監察院已經裁罰我 240 萬,還要沒收 5579 萬,然後還在繼續調查當中。地檢署和監察院實在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