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政治现金是不是他人之物,这攸关本案的侵占罪能不能成立,所以政治现金究竟是谁的就必须要理清,那在进入政治现金定义之前,我们先看一下刑法的规定,刑法侵占罪,不管是普通侵占罪或公益侵占罪都有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就是他人之物,我们看一下右边的最高法院的104年的刑事判决,这块法院说,行事法上所称之侵占,系指行为人持有他人之财物,竟便亦持有为所有之意思,予以支配,简单说就是要有他人的财物,也要持有,在便亦持有意思而为侵占,这个是这块法院说的,那检方在本案当中主张,在起诉书里面记载,政治现金不是个人的财产,那警察官在准备程序的时候,也说,政治现金是国家的,那他所用的理由是,如果政治现金所说的脚库,这个脚库不是指国库的话,难道是指候选人自己的仓库吗?所以,检察官是认为,政治现金是国家的,这个是在笔录上有这样的记载,我大概念一下,检察官就说,如果政治现金所说的脚库不是指国库,难道是指候选人自己的仓库吗?因此检方对于检,政治现金的认定就是国家的,但是我们要问,法律规定的脚库就是国家的财产吗?这个部分我们相当的迟疑,我们从政治现金法上的规定来看,政治现金法第21条的第二项,民载,你参选人收受政治现金后死亡者,符合的一定的要件,剩余的政治现金,应该在申报时缴交受理机关,申报机关,办理脚库,也就是说,在你参选人死亡之后,就政治现金才有脚库的问题,这个其实可以对照我们民法的同样的观念来看,民法每个人都有他自己的财产,但当一个人被计算死亡之后,他的财产就会变成遗产,那依照这个民法的规定,这个遗产也是要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之后,如果还有剩余,就会归属国库,这都是一样的道理,所以依照政治现金法第21条的规定,政治现金脚库是在你参选人死亡之后,才有脚库的问题,那一样的,无计成人的遗产,也是在被计算死亡之后,才有归属国库的问题,但是这两个条文都没有解决一个问题,是什么呢?就是你参选人生前的政治现金,到底是谁可以使用,到底是归谁的,所以我们要探讨这个问题,就是捐款人捐政治现金给你参选人,或者是政党,成立哪一种的法律关系,就是我们法律人常说的,法律上的原因,然后接下来我们引的这个判决,这个其实在我们准备程序当中就一再提到,这个是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斥第718号的判决,这个判决我大概念一下,它的故事背景就是,有人捐钱给民进党,所以当时这个因为这件事情而涉送,被监察院认定这是政治现金,那当时行政法院做的这个判决写说,民进党依规定,在金融机构或邮局开立的政治现金专户,因属捐赠及赠予契约的邀约性质,那捐赠人将捐赠,赠予款项,汇入该款项,该专户,那就属于赠予契约的承诺性质,所以只要捐赠人将赠予款项,汇入该政治现金专户,该捐赠的赠予契约也就成立了,所以简单说,最高法院认为,只要开立政治现金专户就是邀约,捐赠人捐款就是承诺,所以当捐赠人把款项汇到这个政治现金专户的时候,赠予契约就成立,这个捐款的授权就会归属到受捐赠的你参选人或者是政党,我们用一张图来表示,可以看一下这个图示,这个钱跑到右边的政治现金专户之后,就成立了这个赠予,那当然昨天有两位辩护人也都提到这个观念,这个基于赠予的原因关系,然后移转了这个动产让雨,然后误权转让之后,这个你参选人跟政党就取得了这个政治现金的所有权。这不是只有最高行政法人这样说,监察院也是这样讲,虽然说他没有直接明摆讲,但是就监察院所提供的你参选人政治现金的受证收据,可以请神范看一下,这个左上角有捐赠者,右下方有一个你参选人,那这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