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下方有一个你参选人这个标题就是受证收据所以也就是说捐赠者将政治现金捐给你参选人就成立赠予这个部分其实监察院跟最高行政法院的看法是一致的所以我们就做个小节所以这里政治现金就不是他人之物只要捐款到政治现金所成立的法律关心就是赠予捐款人给你参选人的政治现金专户这个捐款就成立你参选人或者是政党就可以使用政治现金就不是刑法上侵占罪所规定的他人之物这个部分我们要特别补充一下其实我们在整个辩论的过程当中一直都在强调是就是不是所以基于刚刚的说明政治现金就不是刑法侵占罪的他人之物那我们再看到另外一个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这个其实跟刚刚都有都很雷同那一样这个主要也是有一个自然人就是这边的上诉人为了赞助民进党94年底之三合一选举经费然后他捐了500万的政治现金给民进党那捐了500万给民进党照最高行政法院见解那只要他把500万汇进民进党的政治现金专户这个政治现金就归民进党所用所以这500万就不是刑法侵占罪的他人之物那特别说明的是既然检察官主张政治现金是国家的而且以此来起诉被告科问者那刚刚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有提到会给民进党的这500万的政治现金如果照检方的逻辑不也是国家的吗那既然是这样依照检方的逻辑只要有人动用政治现金就是这笔国家的钱就是侵占那检察官上周也一直强调公平那不就应该以一样起诉科问者的标准去查这笔国家的500万有没有被民进党侵占标准应该是要一致的那关于昨天检察官的论告我们大概做一点澄清检察官其实误解我们的答辩我们其实并不是说政治现金就是科问者个人的财产其实科问者也不认为政治现金是他个人的财产我们只是用最高行政法院的见解想要表达的是说政治现金不是刑法侵占最规定的他人之物而且还有一个根本的问题这是逻题上的问题科问者的政治现金赚户的钱谁可以动用我想没有疑议大家都会认为是科问者那既然如此他何必需要侵占政治现金赚户里面的钱所以你参选人或这个政党在使用政治现金的时候依法在使用上会有它的限制就算你参选人或政党使用上违反限制充其量就是处于行政法还这个在我们之前历次只要有相关证人陈述意见的时候我们都会提到这个违反顶多就是政治现金法30条的部分的财阀的问题他其实并不成立犯罪更何况我们要特别强调科问者在使用政治现金每一分钱都是用在选举政党的运作上没有一分钱沦为私用接着关于起诉科问者以政治现金支付木可公司员工顾林飞等7人的薪资这个其实刚透过刚刚的说明可以知道这个政治现金其实先撇开使用的部分不谈在所有归属的部分其实他并不是刑法上侵占的他人之物所以在本件起诉乎起诉这个部分认为科问者涉嫌侵占前提就不成立所以我们认为应该要不起诉才对好起诉所载科问者有指示以科问者政治现金专户的剩余款汇款124万作为木可公司顾林飞员工顾林飞等7人的行事有涉嫌侵占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我们现在看其实科问者在有请人去研究这个政治现金剩余款的规定那梁舊局台务长也有做一些回复我想一个想要侵占政治现金的人他怎么会去做这件事情事先去研究然后再来看说是不是我哪边可以侵占哪边不能侵占这个其实跟他在这个进化成案的部分一样其实他就是一个基本的观念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