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其實跟他在這個競選成案的部分一樣,其實他就是一個基本的觀念:公務員以不坐牢為原則。就是今天要做好法尊,今天要依法行政,今天凡事都要依照法律的規定來。所以在一開始就請人家去研究這個政治獻金剩餘款的支用,其實本質上他就根本沒有侵佔的動機,更不要說是意圖。 那我們來看這個政治獻金剩餘款的部分,我們有一個情況就必須要讓大家瞭解一下。這個政治獻金的排程,其實就柯文哲來講,他本身當時是總統候選人,他根本就只是負責跑行程,然後去做各種的競選宣傳相關的活動。那內勤的部分,政治獻金的排程基本上是競總的財務長李文宗負責。這個從筆錄裡面都可以看得很清楚,李文宗擔任財務長,他是負責競總的政治獻金的收支排程、統籌運用,他還可以自行決定要自行核決支出。那出納就是李文娟。 那在競總解散之後,在本案的情況是怎麼樣?本案當時事發的情況是柯文哲的競選辦公室是在 113 年 2 月解散。那當時是因為競總沒有辦法再作為員工的投保單位,李文宗是為了要讓這些員工的勞保可以繼續,所以他才選擇以木可公司作為投保單位。但是實際上這些顧林非等 7 人,他們還是競選總部的員工。那他們當時在做的,就是在善後、協助處理那個競總帳戶相關的事務。所以柯文哲的政治獻金剩餘款,實際上仍然是付給競總的員工,這個部分在法務上是完全合法的。 這個可以從這個調查局的職務報告也可以看得出來。調查局職務報告給了一個結論,他說:「以柯文哲政治獻金剩餘款給付顧林非等 7 人的薪資,並無違法。」他的研究意見是這樣寫的。我們先從右邊的事實來認定來看,他認為說顧林非等人仍持續從事柯文哲競選辦公室或柯文哲小物宣傳的相關業務。那適用的法條是這個《政治獻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4 款,可以用政治獻金剩餘款用於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的相關規定。所以支付薪資的行為是有法律依據,當然也符合事實。調查局最後說,自 113 年 3 月到 5 月,柯文哲政治獻金剩餘款代付薪資,是屬政治獻金剩餘款適用這範疇,尚難認為有違法。 那也就是在我們如果還有印象,是在互動詰問李文宗的那一天,我們有把這個東西提示給他,他說當時調查局或檢察官都沒有跟他講過、沒有提示過相關的調查局這個報告。那後來呢?後來隔天地檢署這邊發了一份新聞稿來回應這一份調查局的報告。新聞稿是說,因為柯文哲的政治獻金剩餘款不是直接付給民眾黨的黨工,而是直接會給木可公司跟眾望基金會,所以是侵佔。而且地檢署也說,因為 113 年的總統大選結束之後,已經沒有公職選舉,所以不符合《政治獻金法》關於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的目的,所以這個剩餘款代付顧林非等人的薪資依然是侵佔。 那檢察官在應該說這個新聞稿採了一個非常狹義的解釋,就是要把它扣緊說這個就是侵佔。但是我們看一下監察院,監察院的網頁「陽光法律主題網」,其實他在這個網頁上有一個刊載了一個內政部主管機關的函釋。這個函釋主要是解釋說,我大概念一下,他回覆的問題是:「有關所詢,你參選人當次選舉未當選,未準備及規劃參加日後的公職人員選舉,設定的服務處聘用的人員及支用公共關係費用等,是否符合本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4 款有關剩餘款政治獻金得支用於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之規定一節?」 那內政部是認為說,這些費用除了紅白帖,就是我們一般就是制式的這些喪禮金、紅白帖,除了這個部分之外,不應該列在支用的範圍。那其他的部分,基本上都從寬認定。所以簡單說,除了紅白帖之外,其餘的費用只要合於捐贈的目的,就合乎規定。所以本案來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