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合乎规定所以以本案来说将剩余款代付顾林飞等人的薪资使用上是完全合法的在依照监察院跟内政部的函事顾林飞等人在柯文哲竞选办公室解散之后仍持续协助进走处理账务相关事物以剩余款给付薪资是合于政治现金法而且我们要强调的是这个依照最高行政法院跟监察院的见解政治现金并不是他人之物所以回到刚刚一开始的前提剩余款要怎么使用并不该当刑法的公益侵占罪刚刚讲到这边我们想提出一点问题这个其实我们在之前开庭的过程中一直都反复这个问题反复在病户人的脑海中浮现除了政治现金归属的定性检方并没有查明之外那监察院网页内政部的函事调查局的调查报告这些市政不管在网络或者是卷证里面都有为什么主管机关对于柯文哲有利的见解检方不但不采也没有说明却仍然迟疑要起诉呢这是令病户人十分不解那再就柯文哲齐务书所载柯文哲以政治现金剩余款100万投资邱富生所掌控的这个盈利事业的部分齐务书是这样讲的齐务书是说柯文哲明明知道政治现金剩余款不得从事盈利行为将政治现金剩余款100万元汇给邱富生指定的国际电影公司是为了经营自媒体盈利以及投资事业涉嫌侵占罪这是检方求书的记载那我们就要问检方认定这笔100万的投资款证据到底是在哪里证据在这里检方用了柯文哲传的讯息因为柯文哲传讯息用创投他们就认定这就是投资但实际上是怎么一回事实际上是柯文哲是为了要整合帮助民众党提升网络声量才请邱富生发展数位政党这个在历次的笔录面都有我们一一提示给何亦婷看在交互结婚的时候邱富生也说我跟柯文哲有分析要如何整合柯文哲要如何整合自己的粉丝数跟民众党其他的粉丝数才能有更大的力量所以当时柯文哲找他其实为的目的就是整合他跟个人跟民众党还有其他立委的粉丝数再讲到这个100万邱富生也回答说柯文哲给我这100万找我来我就找人来写计划书而且这个计划书本身是不会赚钱那计划书完成之后柯文哲做了什么事情柯文哲带了许府去看许府是谁许府是民众党文宣部的主任一个党主席找了文宣部的主任去看计划书这代表什么这代表他就是为了这个政党在做事情所以党主席跟文宣部主管一起去听简报全程都有党务的主管参与这根本就是党务这根本不是柯文哲个人的事物所以这100万用在民众党就是用在所属政党这个使用上是合法的为什么还要起诉呢我们再看眷内的这个简附的当时国际电影公司跟柯文哲签的合约这个合约就是新媒体影音平台行销及策略规划服务从这个合约书上面来看第一个客户是柯文哲第二个这个国际电影公司是服务提供方而且他还有服务的范围及合约的期间以上的这些内容完全都跟投资一点相关都没有这个卷都在这个合约书都在卷里面警察官为什么都视而不见呢我们做一个简单的分析我想有过实务经验的人大概都很清楚商业投资跟本案的这个或许是劳务服务或委任的混合契约这个我们不去定性它但是以商业投资跟本案来说在区别上面我们大概有几个可以看的显得意见的是一般的商业投资会写投资协议书但是本案呢是写规划服务合约书那契约的内容呢商业投资会有至少会有股权跟分红的记载但是本案从来就没有看到这些字眼就只有服务提供费用还有一定期间那缔约的主体呢在商业投资本至少会写投资人或投资了多少金额但是本案当中是客户还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