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的帳號,還有財務長梁秀舉的 Line,給邱佩玲。其實柯文哲把帳號跟財務長的聯絡方式給邱佩玲,就是希望邱佩玲在找到捐款人時,可以讓捐款人透過邱佩玲提供聯絡管道,去聯絡後續的捐款方式。當時邱佩玲證詞確實也有表示,柯文哲有提供這部分的資訊給他。實際上,邱佩玲也有把財務長梁秀舉的聯絡方式提供給捐款人。這個在檢察官提問時也跟他確認過,他說有把梁秀舉的聯絡方式提供給王令玲。 所以簡單來說,從以上柯文哲曾經把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的帳號,還有財務長的 Line 給邱佩玲,這樣做的用意,就是要讓捐款人有管道可以去聯絡,也是希望邱佩玲能夠轉達捐款人聯絡財務長梁秀舉,或者是直接將政治獻金匯入該專戶。所以從這些柯文哲的種種作為,可以看得出來他從來沒有想過要把錢放進自己口袋,沒有想過要把錢私吞,沒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否則何必多此一舉,何必去給邱佩玲這些聯絡方式? 既然邱佩玲知道有人要捐給民眾黨,就會給捐款人帳號,或是財務長的聯絡方式。剛剛王立寧的例子就是這樣。但是在本案裡面有嗎?我們來看謝國良轉交謝林曼利捐款的這個部分。當時謝國良在偵查中的證詞,是他說是媽媽的事業要捐款,媽媽的事業要捐款,媽媽叫他去拿現金。 那問題就來了,如果像謝國良所說,是媽媽的事業要捐款,那媽媽的事業要捐 200 萬給民眾黨,依照法律的規定,他應該怎麼捐?我們來看法律的規定。如果企業要捐款 200 萬,第一個,依照《政治獻金法》第 14 條第 2 項前段,超過 10 萬元的現金捐贈,要用支票或者是匯款。那照《商業會計法》第 4 條跟第 19 條第 1 項的規定,當企業要捐款,有這個會計事項要發生時,他要拿到會計憑證,也就是合銷這個會計憑證,就是這邊的收據。 再來看到《政治獻金法》第 19 條第 2 項本文,如果今天對於政黨或者是參選人捐贈,是可以拿這張收據去提列當年度費用跟損失來抵稅。我們做了一張簡圖可以稍微看一下。其實左邊就是今天依照《政治獻金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要用支票跟匯款,匯款之後,那就可以拿來提列費用,當作當年度費用跟損失來抵稅。所以捐款之後拿到收據是重要的。 所以如果說真的像謝國良講的,他講的是真的話,那媽媽的事業要捐款 200 萬給民眾黨,照法律的規定,就是第一個要用匯款的方式,第二個是要提供公司的統一編號跟名稱給邱佩玲,再來他也必須要去索取政治獻金的收據,才能夠提列公司當年度的費用來抵稅。這就是正規的捐贈方式,這是法律的規定。 但是在本案中,事實上謝國良媽媽的事業捐款是怎麼捐?他是用現金拿給邱佩玲,他也沒有提供公司的名稱跟統一編號,也沒有要收據,也無從去提列抵免公司的費用。所以總結來說,謝國良在偵查中的證詞,我們相當可疑,我們覺得起人疑竇。 如果說媽媽的事業真的是要捐款 200 萬給民眾黨,第一個問題:謝國良有跟邱佩玲要過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的帳號嗎?第二個問題:謝國良有給過邱佩玲媽媽事業的公司名稱跟統一編號嗎?第三個問題:謝國良有跟邱佩玲要過政治獻金的收據嗎? 我們來看,謝國良有跟邱佩玲要過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的帳號嗎?我們在互動詰問的時候問過邱佩玲,邱佩玲回答沒有,他沒有跟他要過政治獻金的帳號。謝國良有把媽媽事業的公司名稱跟統一編號給邱佩玲嗎?邱佩玲在審判中也說沒有。謝國良有跟邱佩玲要過民眾黨開立的政治獻金收據嗎?謝國良有跟邱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