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然就直接會就好了。這剛剛都一再強調,還有很重要的重點,就是邱佩玲他並沒有辦法確認,關於周俊吉、林明群這兩筆款項,柯文哲本人到底有沒有收到。這個從他在偵訊中的筆錄有非常清楚的交代,他說:「林明群捐款的二百萬跟周俊吉捐款的二百萬,是我親自拿給柯文哲,或者柯文哲派人來我的住處拿,我忘記了,我忘記了。」 所以為什麼特別這個部分特別重要呢?因為這牽涉到構成要件。既然沒有辦法知道到底有沒有交給柯文哲,沒有辦法確定,檢方也沒有舉證,那如何認定柯文哲有持有這兩筆款項呢?我們再次強調,侵佔罪的構成要件是要「以持有為所有」,要把自己持有的他人物品據為己有。但是本案當中,檢方並沒有去舉證,而且邱佩玲也沒有辦法證實柯文哲曾經有持有這兩筆款項,因此如何認定柯文哲有侵佔的犯行? 我們做個簡單的整理,所以左側邱佩玲跟林明群這兩筆捐款,其實邱佩玲沒有辦法確認是否親自交給柯文哲。既然沒有辦法確認柯文哲本人到底有沒有收到,那如何認定柯文哲有持有,進而「以持有為所有」的侵佔犯行呢? 所以總結這邊來說,第一點,謝國良轉交給邱佩玲的這兩百萬,我們剛剛透過說明,這是謝國良要給柯文哲去安排使用的。第二點,周俊吉跟林明群各捐了二百萬元,單純只是基於跟邱佩玲私人的交情,他把錢交給邱佩玲作主,並不是要捐給民眾黨,不然直接依法匯款就可以了。最後我們要強調,柯文哲並沒有「以持有為所有」的侵佔行為。 再來我們針對這個起訴書提到,關於柯文哲藉收取肖像權授權金的名義,侵佔柯文哲政治獻金一千五百萬元這件事情。起訴書是這樣寫的:起訴書說被告柯文哲已授權木可公司肖像權,並收取授權金的方式,迂迴規避政治獻金法管制之手段,侵佔柯文哲政治獻金帳戶一千五百萬元。他的意思就是說,柯文哲授權給木可公司,把肖像權授權給木可公司,就是為了要讓木可公司可以把柯文哲的肖像權轉授權給進總,然後再用授權金的名義,來達到侵佔政治獻金的目的。 但是我們不禁要問,柯文哲授權給木可公司,就是為了要侵佔政治獻金嗎?我們看一下木可公司設立的緣由。其實在整個事發的過程,木可公司設立的緣由最清楚的人就是李文宗。李文宗當時怎麼講?他在偵查中講說是復存公司跟瑞果公司去建議他的,這兩間公司向他建議可以成立公司,因為這兩間公司想要賣小物,想要使用柯文哲的肖像權,所以李文宗因此設立了木可公司。那目的一開始就是要授權,把肖像權給復存跟瑞果公司,因為他們這兩間公司想要賣小物。李文宗也特別強調,設立木可公司是要把這個肖像權授權給這兩間公司,本身跟選舉、跟授權選舉這件事情是沒有關係的。 你看他在筆錄上最後還有強調說:「我要強調持續性,大家不要搞混了,好像不要好像我們一開始就想要做什麼事情,沒那麼偉大。」他的意思就是說,不要認為說我們一開始成立木可公司就是為了要賺進總的錢,他的意思應該是這樣。而且實際上我們從卷證裡面調出來,確實當時復存跟瑞果公司也跟木可簽的約,也確實拿到了肖像權,所以可見李文宗講的確實是真的,當時設立的緣由就是這樣子。 那我們再來看木可公司本身的結構。最簡單的,公司的財務、公司的出資結構,總共有二百五十萬,五十萬是林耀宗出的,二百萬資本是李文宗出的,所以股東就只有李文宗跟林耀宗。那人事方面呢?木可公司的負責人有哪些人?李文宗的證詞,當他被問到這個偵訊中,被問到說木可公司的實際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