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他被問到木可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支配者是否為柯文哲時,他說:「我的認知不是,是李文宗。」他在調查局也說:「我不認為柯文哲是實際負責人,李文宗才是。」 既然他都說是他哥哥李文宗,我們來看一下李文宗怎麼講。當官問到他木可公司的財務、業務、人事等營運費用誰有最終決定權時,他就說是他,實際負責人也是他,反正都是他做的。而且辯護人問到柯文哲對木可公司的經營有沒有任何指示、有沒有介入時,他回答沒有。所以木可公司的設立、人事、財務都是李文宗決定的,柯文哲沒有指示也沒有介入。 接下來我們來看攸關本件授權的兩份重要合約書:一份是肖像權及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還有一份是競選總部授權委託作業管理合約書。我們用一張簡單的圖來看:木可公司是在 111 年 10 月 14 號設立。李文宗有講,他就把授權書給柯文哲簽,所以接著在 11 月 1 號就簽了約,由柯文哲專屬授權木可公司,把肖像權授權給他,之後他就是給瑞果或者是其他公司來使用。同時在 112 年 5 月 20 號授權給競總來使用,當時授權的那個時間點是在 112 年的 5 月 20 號。那用印的人就是李氏兄妹兩人,這個待會筆錄我們會提示給大家。所以這就是整個檢方所主張的這兩份合約書授權的經過。 在之前的互動詰問當中,李文宗自己承認這個 111 年 11 月 1 號的肖像權及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這一份就是他擬的。當時柯文哲做了什麼事?李文宗說:「我拿給他就簽了,而且他就簽了,也沒有講什麼,他就直接簽字了。」所以柯文哲基本上是直接簽名,他也沒有細看裡面的內容。說真的,他要看他也看不懂。 那 5 月 20 號這一份由木可公司授權給競總的管理合約書呢?李文宗也自己承認,他當時是擔任競總的財務長,他說合約是他擬的,是他訂的。那章是誰蓋的呢?他說競總的大小章,這上面關於作業管理合約書上面的競總大小章,李文宗說就是他跟李文娟蓋的。而且他並沒有告訴柯文哲,柯文哲並不知道有這份管理合約書。而且因為李文宗身兼競總的財務長,他是有權可以決定、直接決定競總的財務支出。所以就如他偵查中的證詞所講的,他說競總的支出基本上只要到他就可以,合約完全不用到柯文哲。還有一點,競總的支出費用也是他簽字。 所以木可公司會給這四百五十萬給柯文哲的這個金額,當時檢察官有問李文宗說:「你有給四百五十萬,但這四百五十萬怎麼算出來?」這也是他自己算的。他還有特別強調,這個四百五十萬跟授權費沒有關係,跟一千五百萬沒有關係,完全無關。而且李文宗也提到,木可公司給柯文哲的四百五十萬是用木可公司販賣產品的獲利作為計算基礎,跟競選總部沒有關係。而且最重要的是,李文宗從頭到尾沒有告知柯文哲有匯款四百五十萬這件事情。有多少錢?有沒有報告?他沒有。柯文哲知不知道?「你有匯款?我沒告訴他。」柯文哲就針對這部分,從頭到尾授權金的部分,李文宗都沒有知會過他,所以柯文哲並不知情。 這邊簡單做個小結:李文宗他設立木可公司的起因就是為了要處理柯文哲的肖像權,而且確實也有授權給瑞果跟複存公司,這跟競選總部沒有關係。那肖像權授權書跟這個授權委託合約書的部分,也都是李文宗去擬定的,大小章也都是他跟李文娟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