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他被問到這個訊訊中被問到說木可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支配者是柯文哲嗎他說我的認知不是是李文宗他在調查局也說我不認為柯文哲是實際負責人李文宗才是那既然他都說他是他哥哥李文宗了我們來看一下李文宗怎麼講李文宗在講官問到他木可公司的財務業務人事等營運費用誰有最終決定權的時候他就說是他實際負責人也是他反正都是他做的而且辯護人在問到柯文哲對木可公司的經營有沒有任何的指示有沒有介入他有回答沒有所以木可公司的設立人事財務都是李文宗決定的柯文哲沒有指示也沒有介入那我們接下來就來看攸關本件授權的兩份重要的合約書一份是肖像權即助助財產權授權同意書還有一份是競選總部授權委託作業管理合約書我們一張簡單的圖來看木可公司是在111年10月14號設立李文宗有講他就把授權書給柯文哲簽所以接著在11月1號就簽了約由柯文哲專屬授權木可公司把校尼授權給他之後他就是給瑞果或者是其他公司來使用同時在112年5月20號授權給禁總來使用當時授權的那個時間點是在112年的5月20號那用硬的人就是李氏兄妹兩人這個待會筆錄我們會提示給大家所以就是這個就是整個檢方所主張的這兩份合約書授權的經過在之前的交互結婚當中李文宗自己承認這個111年11月1號的肖像權即著作授權同意書這一份就是他你的當時柯文哲做了什麼事李文宗說我拿給他就簽了而且他就簽了也沒有講什麼他就直接就簽字了所以柯文哲基本上是直接就簽名他也沒有細看那裡面的內容說真的他要看他也看不懂那5月20號的這一份由木可公司授權進辦的這份管理合約書呢李文宗也自己承認他當時是擔任進總的財務長他說合約是他訂的那張是誰蓋的呢他說進總的大小張這上面關於作業管理合約書上面的進總大小張李文宗說就是他跟李文娟蓋的而且他並沒有告訴柯文哲並不知道有這份管理合約書而且因為李文宗身兼進總的財務長他是有權可以決定直接決定進總的財務支出所以就如他偵查中的證書所講的他說進總的支出基本上只要到他就可以合約的完全不用到柯文哲還有一點黃山山的支出費用也是他簽字所以木可公司會給這四百後來有一筆會給四百五十萬給柯文哲的這個金額當時警察官有問李文宗說他有會他有給了四百五十萬但這四百五十萬怎麼算出來這也是他自己算的他還有特別強調這個四百五十萬跟授權費沒有關係跟一千五百萬沒有關係完全無關而且李文宗也提到說木可公司給柯文哲的四百五十萬是用木可公司販賣產品的獲利作為計算基礎跟競選總部沒有關係而且最重要的是李文宗從頭到尾沒有告知柯文哲有匯款四百五十萬這件事情有多少錢有沒有報告他沒有柯文哲知不知道你有匯款我沒告訴他柯文哲就針對這部分從頭到尾授權金的部分李文宗都沒有知會過他所以柯文哲並不知情這邊簡單做個小結李文宗他設立木可公司的起因就是為了要處理柯文哲的肖像權而且確實也有授權給瑞果跟複存公司這跟競選總沒有關係那肖像權授權書跟這個授權委託合約書的部分也都是李文宗去擬定的大小章也都是他跟李文堅蓋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