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與會,那這個會議的結論就是要因應選戰需求所設計的商品,從設計、販售、金流,全責單位都統一由李文宗負責。所以到此,這個募款換小物就轉成了由李文宗責成李文宗去負責,由募可公司來販售小物。所以依照核心小組的會議記錄,當時靜總就是決議將募款小物商品化,那這個結論怎麼落實,就交由李文宗去處理。 那基於這個核心小組會議,李文宗做了哪些事情呢?我們來看一下。並胡人當時有問他,這個有提示募可跟凡帝公司的這個商品合約書,裡面有提到一些製作商品相關的細節,有跟李文宗確認這份合約是不是他基於這個核心小組的會議才去找了廠商,他說是的。所以等於是說,基於李文宗在那次核心小組會議之後,就受命來做這些事情,去找廠商來製作。 那同時我們也問他,關於這些短袖 T 恤、長袖 T 恤、KP 聯名金品、男女表、試式這些鑰匙圈、貼紙這些相關的小物,是不是也是他基於這個核心小組會議的結論才去找廠商做的,他說對,都是一樣的。而且重點是什麼?重點是他說這個募可賣小物的產品,是跟前面的第一波、第二波是不一樣的,是新的商品,所以是有別於募款換小物的部分,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那我們也跟李文宗確認,這個廠商的部分,是不是廠商、商品來源、樣式還有售價,都是他基於這個會議結論所做的努力,他說是,應該算是吧。所以我們來看,基於李文宗的證詞,我們來搭配證物來看。我們從進種的第一波、第二波的製作廠商,跟募可公司找的廠商,我們看到右邊的募可公司找了凡帝公司、蒂頂公司,還有美琪公司,這個明顯都跟進種的一、二波的公司不同,可見李文宗是另外找廠商來做的,包含這些小物的部分。這些在右邊關於貼紙這些圖章的部分,其實都跟一、二波的部分不一樣。 而且最重要的是價差不同。這個當時在互動詰問時也問過李文宗,這個募款換小物的倍數大概在四到九倍,那募可的部分大概就兩到三倍。從這張表可以看得出來,募款換小物的價差是四到九倍,那募可賣小物是兩到三倍,倍數來講明顯不同。那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別?因為這是本質上的不同。募款是為了要尋求支持者的捐款認同,它取得這個小物只是為了要紀念性質用,就比如說我們今天如果要捐一個捐款,捐一萬塊可能會得到候選的一張感謝狀,十萬塊可能也會有一張,不管捐到多少錢都是一張感謝狀。但相較於募可公司販售,它是賣商品,所以它的價格就會明顯貼近於成本,所以利潤的空間也跟一般的商業行為沒有太多的差別。所以從這個倍數來講,價差的倍數來說,一、二波明顯高於第三波,所以證明這兩件事情本質上,募款跟販售本質上是不同的。而且募款會開收據,賣小物會開發票。 所以做個小結,募款換小物就是在讓捐款人捐款支援,取得小物只是為了紀念,它本質上是跟商業販售是不同的。那李文宗也說他今天賣小物找的廠商,商品的品項、樣式、成本、價格都跟一、二波明顯不同。而且募可賣小物是以成本的兩到三倍作為商品的售價,這個相較於商品的市場價格,其實並沒有過高的情況,其實並不是不相當的對價。那這些收入也是直接會到募可公司,所以這個小物的收入、錢的所有權自始就是募可公司的,柯文哲沒有介入,也沒有持有,更不要說有意持有為所有權。 再來就採封情資的部分,齊務書認為直接看到齊務書的事實,齊務書認為被告柯文哲跟李文宗、李文娟,他明明知道政治獻金都應該存進政治獻金專戶,那在知道採封公司負責人孫丁君有意要提供、無償提供民眾黨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