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話家福活動,他這個部分都有接觸跟接洽。那擔任董事長跟執行長的李文宗是怎麼說?他說基金會就是在做公益活動。所以從剛剛的證述裡面,不管是主任周榆修、或者是董事長兼執行長李文宗、或者是專員鄭佑翰,都證明基金會就是在做公益。那柯文哲呢?柯文哲他是什麼角色?他是代言人的角色。就像周榆修講,他就是一個代言人,就是一個招牌。那李文宗也說,基金會因為透過柯文哲協助參與曝光,可以讓更多人注意到眾望基金會,然後對這個從事公益會有所幫助。所以基金會跟競選活動之間其實是相輔相成的。所以以眾望基金會來講,柯文哲的競選活動有包含公益活動,所以會邀請柯文哲來參加。那進總進辦這邊來講,他們本身也會有公益活動,所以眾望基金會的部分員工也會參與。所以在這過程當中,基本上就是一個魚幫水、水幫魚,相輔相成的過程,一起來參與跟推廣公益活動。 所以做個小結,剛剛提到的鄭佑翰、李文宗、周榆修,都作證稱基金會確實做了很多的公益活動。那基金會請員工也就是要從事這些張誠設立的公益活動,沒有違背任務的行為。那柯文哲本身呢?他因為相關活動都跟公益相關,所以基金會也會參與,他也會藉此來增加基金會的曝光度。這兩個是相輔相成的。最後,柯文哲在基金會當中就只是代言人的角色,他沒有參與基金會的運作,也沒有受基金會委任處理事務,並沒有背信於眾望基金會。 那石方這邊可以帶修題嗎?還是是可以繼續?因為現在進行還不到 40 分鐘。不好意思,好,那到這邊就以上的辯護就到這邊。那接下來有一些結論跟結局的部份,想跟審判長及合議庭報告。我想大家還記得在去年 12 月 26 號的時候,也就是在本案起訴之後的第一次結押庭,那林俊元檢察官曾經告訴大家:「各位可以不相信檢察官,請各位相信證據。」那檢察官既然代表國家,我們理當相信檢察官,當然更要相信證據。但是在去年,檢察官指揮聯政署調查局,動用龐大的人力物力,鋪天蓋地地進行大規模的搜尋、扣押,還有傳訊的上百人調查之後,再深壓起訴柯文哲等人。我們想,以這樣偵辦的規模還有強度,理當應該建立在明確的犯罪事實的基礎上。 但是起訴之後,辯護人閱卷卻赫然發現,檢察官起訴柯文哲公益侵佔,雖然在起訴書用了無比的篇幅,詳述政治獻金的法制、政治獻金的規範原由及目的,但是卻連最基本、最關鍵的問題,也就是「政治獻金到底是不是他人之物」這個攸關被告柯文哲會不會成立侵佔罪的構成要件,竟然完全沒有交代就起訴了。當國家動用如此龐大的資源進行刑事追訴,但是到今天卻連最基本、最關鍵的構成要件的定義都說不出來。我們不禁懷疑,這樣的起訴憑藉的究竟是證據,還是檢方早已預設的立場與偏見? 用政治獻金剩餘款來付進總員工薪水,內政部函示說可以,調查局職務報告說並無違法,甚至最高行政法院跟監察院都認為,捐款人捐贈政治獻金給政黨或擬參選人,政治獻金的所有權就是政黨或擬參選人的,並不是侵佔罪所規定的「他人之物」。但是檢察官卻還硬要起訴!用政治獻金剩餘款 100 萬付給邱復森,是不是投資券裡面有契約書、企劃書?連邱復森都說,柯文哲找他對於原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