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書、企劃書,連邱富生都說,柯文哲找他就是要請他幫忙民眾黨提升網路聲量、發展數位政黨,所以可見剩餘款完全都是用在民眾黨使用上,完全合法。但是檢察官依然起訴,質疑 KP 秀門票收入是不相當對價、是不是政治獻金。起訴書只有一句:「一張門票 8800,相較於柯文哲演唱會內容,不相當對價」。但是檢察官根本就沒有去實際瞭解 KP 秀的演出內容,只憑主觀的判斷,就認定柯文哲的演出不只這個價錢,就直接起訴。 檢察官上週論告的時候,一直強調公平、公平、公平,但是為什麼小英募款餐券、賴清德募款便當,跟 KP 秀門票收入,在認定的比較基礎上就是不一樣?這樣公平嗎?更何況,木可公司賣門票,為什麼檢察官就會認定柯文哲侵佔?木可公司賣小物,是核心小組會議的決議,授權李文宗全權處理。所以剛看到李文宗找的廠商,資助的商品成本、售價,都跟第一、二波募款換小物都不同,而商品的售價也跟市場差不多。檢方不去查明,卻依然要說這是政治獻金。 更不要說,為什麼販賣的收入,木可公司就成立清戰?這個證據到底在哪裡?對於邱佩玲的那三筆,共計六百萬的款項,柯文哲事前有把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的帳號,還有財務長梁秀局的聯絡方式,給邱佩玲,而且還告訴他:「有捐款就讓梁秀局去處理」。邱佩玲知道這件事情,而且確實有把梁秀局的聯絡方式給過捐款人。但是在謝國良、周玉蔻、林國慶這三筆當中,邱佩玲卻完全沒有提供梁秀局的聯絡方式。所以事實上,這些捐款到底是要捐給柯文哲,還是捐給民眾黨? 況且,謝國良作證的時候,我們剛剛提過,他說的跟當時做的就是不一樣。那邱佩玲一下說要捐給柯先生,一下說要捐給柯先生的民眾黨,證詞反覆,那到底事情的真相是什麼?況且,如果檢方指稱的這三人,真的是要捐政治獻金給民眾黨,就像剛剛講的,他依法直接匯款就好了,何必先把現金交給邱佩玲,再由邱佩玲轉交?這個顯然違背常理,而且也根本多此一舉。 那眾望基金會員工的部分,確實有跟進總務一起從事公益活動。雖然這個身兼董事長跟執行長的李文宗,有坦承沒有去注意到那個章程上,昨天有提到關於 60% 的這個規定,但是他並沒有不法所有意圖,或者是損害本人利益的意圖。那就柯文哲來講,他也只是代言人,他沒有參與基金會的運作,也沒有受基金會委任處理事務,他這樣是要如何違背眾望基金會委託的任務呢? 那在就肖像權授權金 1500 萬的部分,負責處理的李文宗都說,肖像權合約授權這一系列、一整個規劃,都是他自己決定的,他並沒有跟柯文哲本人確認、溝透過,柯文哲對於授權書的內容並不知情,更不知道有授權金這件事情。即便如此,檢察官卻依然起訴。 以上這些,對於政治獻金到底是不是國家的,只要檢察官在起訴前稍微查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就政治獻金授權歸屬的問題,就可以釐清了。釐清之後,就可以直接不起訴,但檢察官卻沒有這樣做。KP 秀的門票收入是不是政治獻金?只要查一下內政部的函釋,再去對照兩位前總統、兩位總統的這個競選時募款的案例,就可以知道。那明明演唱會、KP 秀演唱會的票價,還有線上的票券 500 元,證據都在卷裡面,但檢察官卻刻意忽略,起訴書硬是要以 8800 的門票來認定,演唱會的收入全部都是不相當對價,都是政治獻金。最後再來起訴柯文哲公益侵佔,如果這個不是羅織罪名,什麼才是羅織罪名? 剛提到這些,其實都在卷裡面,無論你花了很久時間去消化,但是這些都在卷裡面的東西,或者是隻要稍微查詢就可以得到的公開資訊,檢方為什麼都沒有做呢?為什麼都不去查呢?為什麼 KP 秀柯文哲說募款就是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