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回首頁逐字稿
逐字稿同頁切換閱讀
預設顯示整理後逐字稿;需要回看原始轉錄時,可切回原始逐字稿。
整理後逐字稿
財物濫用的違法圖利罪,我們稍微整理一下這個判決。濫用財物權、影響決定公平性,就會構成圖利;行政處分如果不符合平等的原則,也會構成權利濫用之違法,讓自辦重劃業主負擔比較輕,因而加重了公辦重劃業主的負擔,違反平等的原則。最高法院認為構成財物濫用的圖利罪。 我們回過頭來看看本案,當中沒有依照通案法令、主要計畫通盤檢討給永獎。他是單一所有權人、單一土地,量身打造、獨一無二,所以他違反平等的原則。他用一個行政處分,讓本案土地取得比其他非都更地區更寬鬆,甚至趨近於都更地區的容積獎勵。辯方認為他構成了財物濫用的圖利罪,便會有提到:我們所舉的或是我們在討論的很多其他都市計畫申請人,只有一兩個人,那也可以拿容積獎勵,也沒有平等原則的問題。很多案例其實都是用都計法第二十四條申請的,申請人當然只有一兩個人,但重點在於適用的範圍。我們之前所列舉出來的這些案例,其實都已經明確地告訴大家說,這些案例他們要嘛就是很多筆土地,要嘛就是很多個所有權人,要嘛就是大量的公有土地;就唯獨京華城案是單一土地、單一所有權人。 其實我們回歸到社會大眾對於土地行為最基本的理解,其實無非就是兩個字:特權。如果你是通案廣泛性地給,沒有特權的問題;但如果你是給少部分人,甚至只給一人,那當然會有特權的問題。特權不代表一定違法,違法的是沒有正當理由的特權。所以我們回到一開始想要問的第一個問題:公務員為什麼不希望對話?辯方已經給答案了,因為他們覺得京華城在享受特權。 再來探討利益衡量跟對價性的部分。我們其實提出了都發局的一個鑑價,認為說當時的百分之二十容積獎勵,平均市價是一百二十一億五千四百五十六萬七千四百八十八元。或者說,你這個是事後一百一十三年做的一個鑑價?不是。如果各位法官看得夠仔細,就會看到價格日期是寫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九號。所以他雖然這個資料是在一百一十三年提供給地檢署的,但是他所參考的價格日期是回到案發當時,也就是一百一十年十一月的價格。 都發局的那時候的計算是認為:移撥城市的容積獎勵收益是二十三點六億元,回饋的專案是二點九三億元,差了二十億元。那後來在一一三會議前所製作的資料,也顯示了移撥城市的容積獎勵跟回饋專案的價值,差了差不多二十億元。那我們也說過,這些資料並沒有進到都委會審議的過程當中。辯方有個說法是:他們認為這個保證金八十七億應該要算到成本,而且應該要算成是回饋專案的價值,因為這些東西呢,是會回饋給臺北市民的。 但是我們也同時看到,其實協議書寫得很清楚:保證金是會退的。什麼時候退?當乙方在領得使用執照之後,取得標章之後,可以減免使用執照,或者還有各種的標章;還有本協議書的內容,像甲方就是北市府無息退還保證金。所以他們拿到標章、拿到使照,就可以申請退還保證金。這些保證金,不管它幾億,不管它是八十七億還是多少億,它都不會給市民,這並不是給市民的回饋專案。 那我們之前有講到,依照辯護人、他們辯方自己提出來的這個價格的評估,加起來成本跟相關的一個回饋專案的價值,是三十億跟一百二十億,差九十億元。那我們要問的一個問題是:為什麼都委會沒有拿到這些估算的資料?其實我覺得也很容易理解。如果今天我們做為都委會的委員,在會議的桌上,我們擺的資料顯示說:在對價性的評估當中,申請單位可以拿到一百二十億元的容積獎勵,卻只需要回饋三十億給市府,是問哪一個委員敢透過這個都市計畫案?辯方說本案都市計畫讓京華城虧本,如果真的虧本,那為什麼還要申請容積獎勵?如果這些資料是可以參考的、有實際依據的,為什麼沒有在審議的時候拿出來,到審判中才拿出來?而且這些資料的來源跟計算方式都是不明的呢?所以這個部分我們認為是不可採信的。 再來我們回到三位公務員的審查標準,我們到底要用什麼樣的標準來檢驗三位公務員的行為?他們都有專業性。彭副市長曾經擔任過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長、北市府的副市長,他也負責督導工務局、公務員跟都委會。黃景茂先生,他當時是工務局長;那邵琇珮,他當時是工務局總工程師。他們三位都是專業的官僚出身,都具有高度的專業知識。
原始逐字稿
財糧濫用的違法圖利罪我們稍微整理一下這個判決濫用財糧權影響決定公平性就會構成圖利行政處分如果不符合平等的原則也會構成權利濫用之違法讓自辦重化業主負擔比較輕因而加重了公辦重化業主的負擔違反平等的原則最高法院認為構成財糧濫用的圖利罪我們回過頭來看看本案當中沒有依照通案法令主要計畫通盤檢討給永獎他是單一所有全人 單一土地 量身打造獨一無二所以他違反平等的原則他用一個行政處分讓本案土地取得比其他非都更地區更寬鬆甚至趨近於都更地區的容積獎勵假官認為他構成了產家濫用的土利罪便會有提到我們所舉的或是我們在討論的很多其他都市計畫申請人只有一兩個人那也可以拿榮獎也沒有平等原則的問題很多案例其實都是用都計法24條申請的申請人當然只有一兩個人但重點在於適用的範圍我們之前所列舉出來的這些案例其實都已經明確的告訴大家說這些案例他們要嘛就是很多筆土地要嘛就是很多個所有權人要嘛就是大量的公有土地就唯獨進化成案是單一土地 單一所有權人其實我們回歸到社會大眾對於土地行為最基本的理解其實無非就是兩個字特權如果你是通案廣泛性的給沒有特權的問題但如果你是給少部分人甚至只給一人那當然會有特權的問題特權不代表一定違法的是沒有正當理由的特權所以我們回到一開始想要問的第一個問題公務員為什麼不希望過對話基督已經給答案了因為他們覺得進化成在享受特權再來探討說利益衡量跟對價性的部分我們其實提出了都法局的一個見價認為說當時的20%榮獎平均市價是121億545萬6748元或者說你這個是事後113年做的一個見價不是如果各位法官看得夠仔細就會看到價格日期是寫110年11月19號所以他雖然這個資料他是在113年提供給低檢署的但是他所參考的價格日期是回到案發當時也就是110年11月時候的價格都法局的那時候的計算是認為移居城市的榮獎收益是23.6億元回饋的項目是2.93億元差了20億元那後來在7834會議前所製作的資料也顯示了移居城市的榮獎跟回饋項目的價值差了差不多20萬元那我們也說過這些資料並沒有進到都委會審議的過程當中便會有個說法是他們認為這個保證金87億應該要算到成本而且應該要算成是回饋項目的價值因為這些東西呢是會回饋給台北市民的但是我們也同時也看到其實協議書寫得很清楚保證金是會退的什麼時候退當乙方在領得使用執照之後取得標章之後可以減負使用執照或者還有各種的標章還有本協議書的內容像賈方就是北市府無息退還保證金所以他們拿到標章拿到使照就可以申請退還保證金這些保證金不管它幾億不管它是87億還是多少億它都不會給市民這並不是給市民的回饋項目那我們之前有講到依照辯護人他們辯方自己提出來的這個價格的評估加起來成本跟相關的一個回饋項目的價值是30億跟120億差90億元那我們要問的一個問題是為什麼都委會沒有拿到這些估算的資料其實我覺得也很容易理解如果今天我們做為讀委會的委員在會議的桌上我們擺的資料顯示說在對價性的評估當中申請單位可以拿到120億元的榮獎卻只需要回饋30億給市府是問哪一個委員敢通過這個西部計畫案便問說本案西部計畫讓京華城虧本如果真的虧本那為什麼還要申請榮獎如果這些資料是可以參考的有實際依據的為什麼沒有在審議的時候拿出來到審判中才拿出來而且這些資料的來源跟計算方式都是不明的呢所以這個部分我們認為是不可踩性的再來我們回到三位公務員的審查標準我們到底要用什麼樣的標準來檢驗三位公務員的行為他們都有專業性彭副市長曾經擔任過高雄市政府的公務局長北市府的副市長他也負責督導、督發局、公務員跟督委會黃景茂先生他當時是督發局長那邵琇珮他當時是督發局總工程師他們三位都是專業的官僚出身都具有高度的專業知識
結構化資料
{
"case_id":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ase_number":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hunk_filename": "chunk_0003.txt",
"chunk_index": 3,
"documents_referenced": [
"協議書(關於保證金退還條款)",
"都委會審議資料",
"都發局鑑價資料(日期:110年11月19日)"
],
"end_seconds": 1185,
"keywords": [
"京華城案",
"保證金",
"圖利罪",
"容積獎勵",
"對價性",
"平等原則",
"都市計畫"
],
"legal_issues": [
"公務員之專業審查責任",
"對價性評估(容積獎勵收益與回饋專案價值之落差)",
"行政處分之平等原則(單一所有權人獲取特權之爭議)",
"財物濫用之圖利罪(是否因違反平等原則、濫用行政處分而構成)"
],
"legal_issues_raw": [
"財物濫用之圖利罪(是否因違反平等原則、濫用行政處分而構成)",
"行政處分之平等原則(單一所有權人獲取特權之爭議)",
"對價性評估(容積獎勵收益與回饋專案價值之落差)",
"公務員之專業審查責任"
],
"participants": [
"彭振聲",
"控方(發言者)",
"法官",
"辯方",
"邵琇珮",
"黃景茂"
],
"participants_raw": [
"控方(發言者)",
"辯方",
"法官",
"彭振聲",
"黃景茂(前工務局長)",
"邵琇珮(前工務局總工程師)"
],
"phase": "言詞辯論",
"record_type": "segment",
"segment_id": "NfrdKX5NBQc:chunk_0003",
"session_date": "2025-12-19",
"session_id": "NfrdKX5NBQc",
"session_part": "上午",
"start_seconds": 885,
"summary": "本段文字聚焦於京華城案中,關於公務員是否構成「財物濫用之圖利罪」的法律爭議。控方主張該案針對單一所有權人量身打造容積獎勵,違反平等原則且缺乏對價性,導致市府損失(估計差額約20億至90億元),且相關估價資料未提交都委會審議。辯方則主張該計畫導致開發商虧本,並認為保證金應計入回饋價值,但控方反駁保證金最終會無息退還,不屬於市民回饋。",
"video_id": "NfrdKX5NBQc",
"raw_text_key": "text/NfrdKX5NBQc/raw/chunk_0003.txt",
"cleaned_text_key": "text/NfrdKX5NBQc/cleaned/chunk_0003.t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