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在法庭上針對京華城案進行論告,主張被告柯文哲為使京華城在不提供回饋的情況下取得最高容積率,與沈慶京勾結並涉嫌收賄及圖利,使京華城獲取約100億元不法利益。檢察官強調本案應排除政治因素,單純以法律與證據認定事實,並指出柯文哲對工作簿金流及指示等關鍵問題未能提供合理交代,應依法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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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獲取不法利益, 圖利罪, 收賄罪 / 京華城案, 圖利, 容積率, 工作簿
人物
柯文哲, 檢察官, 法官, 沈慶京
爭點
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獲取不法利益, 圖利罪, 收賄罪
關鍵詞
京華城案, 圖利, 容積率, 工作簿
檢察官針對京華城案中柯文哲、沈慶京等人涉嫌圖利罪進行論告。重點在於分析京華城土地容積率之爭議,說明民國 80 年之樓地板面積保障(120,284 平方公尺)應為一次性保障,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已於民國 109 年判決認定該保障不適用於後續開發,以此論證後續細部計畫之違法性及被告之主觀、客觀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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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城土地 120,284 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保障是否為一次性保障, 圖利罪之成立與否, 行政法院判決對法令解釋之拘束力 / 一次性保障, 京華城案, 信賴保護原則, 圖利罪
人物
沈慶京, 柯文哲, 檢察官, 法官
爭點
京華城土地 120,284 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保障是否為一次性保障, 圖利罪之成立與否, 行政法院判決對法令解釋之拘束力
關鍵詞
一次性保障, 京華城案, 信賴保護原則, 圖利罪
本段逐字稿討論京華城案中關於 120,284 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的爭議。內容涵蓋陳情經先生多次向柯文哲市長遞交陳情書要求恢復容積率、林欽榮與彭振聲對該項保障之法律立場(認為應取消且不應任意變更),以及後續都市計畫中透過「韌性、智慧、宜居」三項容積獎勵方案,被指為 120,284 平方公尺保障的變形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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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84 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之保障是否為一次性且不可透過其他補救措施回復, 容積獎勵(韌性、智慧、宜居)是否為恢復原 120,284 平方公尺之變形手段, 行政訴訟結果對容積率給予之影響 / 120284, 京華城, 宜居設計, 容積獎勵
人物
彭振聲, 林欽榮, 柯文哲, 檢察官
爭點
120,284 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之保障是否為一次性且不可透過其他補救措施回復, 容積獎勵(韌性、智慧、宜居)是否為恢復原 120,284 平方公尺之變形手段, 行政訴訟結果對容積率給予之影響
關鍵詞
120284, 京華城, 宜居設計, 容積獎勵
本段內容主要討論京華城公司爭取恢復樓地板面積(12,0284平米)之爭議,以及其後轉而申請都市計畫變更以獲取20%容積獎勵的合法性。檢察官與監察院認為,將「恢復面積」之期待利益轉換為「容積獎勵」缺乏正當性。隨後,論述進入法律分析階段,探討都市計畫變更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強調行政機關無論是限制權利或分配公共資源(給付行政),均須有法律授權以防止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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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資源分配之公平性與法律授權, 容積獎勵申請之正當性(是否僅為恢復樓地板面積之替代方案), 法律保留原則(Legal Reservation)於給付行政之適用 / 京華城, 容積獎勵, 樓地板面積, 權力分立
人物
張景森, 檢察官, 沈慶京, 監察院
爭點
公共資源分配之公平性與法律授權, 容積獎勵申請之正當性(是否僅為恢復樓地板面積之替代方案), 法律保留原則(Legal Reservation)於給付行政之適用
關鍵詞
京華城, 容積獎勵, 樓地板面積, 權力分立
辯護人針對都市計畫中的容積獎勵制度進行法律論述,強調給付行政與干預行政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文中詳細說明容積率的定義及其對都市環境的影響,並分析《土管條例》中關於容積獎勵的對價性要求(如淨利益回饋 70%),主張容積獎勵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與權利分配,應有明確的法律授權依據,而非僅由行政機關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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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獎勵之對價性與公共利益之權衡, 容積獎勵是否屬於需要法律保留之重大事項, 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給付行政與干預行政) / 土管條例, 容積獎勵, 容積率, 對價性
人物
辯護人
爭點
容積獎勵之對價性與公共利益之權衡, 容積獎勵是否屬於需要法律保留之重大事項, 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給付行政與干預行政)
關鍵詞
土管條例, 容積獎勵, 容積率, 對價性
本段文字討論容積獎勵的法律依據,強調容積獎勵涉及人民財產權,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法律優位原則」。文中區分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屬法規命令,可訂定容積獎勵)與「個別變更主要計畫」(屬行政處分,若無法律授權則不能給予容積獎勵)。隨後,針對辯護人提出的四個案例(文華東方案、南港輪胎工廠案、南港工業區案、雅萬案)進行反駁,指出這些案例均有既有的通盤檢討或法律授權(如都更條例),而非單純透過個別變更主要計畫來創設獎勵,藉此證明本案缺乏法定依據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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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計畫通盤檢討」與「個別變更主要計畫」在法律性質上的區分(法規命令 vs. 行政處分), 容積獎勵之法定授權依據(如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 容積獎勵是否需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法律優位原則 / 主要計畫, 容積獎勵,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
人物
李德權, 法官/檢察官(發言者), 辯護人
爭點
「主要計畫通盤檢討」與「個別變更主要計畫」在法律性質上的區分(法規命令 vs. 行政處分), 容積獎勵之法定授權依據(如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 容積獎勵是否需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法律優位原則
關鍵詞
主要計畫, 容積獎勵,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
本段文字為檢方或法官針對容積獎勵法律依據之論述。重點在於區分「合法之容積獎勵」與「京華城案」之差異。論述指出,其他案例(如臺北、臺南之案例)之容積獎勵均有法律、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或自治條例等法定依據,而京華城案之細部計畫在缺乏任何法律授權或上位計畫依據的情況下,直接訂定三項容積獎勵專案,涉嫌逾越權限。針對辯護人引用之內政部99年函釋,論述者認為該函釋僅提及依法定程序納入計畫書,並未賦予細部計畫可為單一物件創設容積獎勵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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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9年函釋之解釋適用, 容積獎勵之法定依據(主要計畫、通盤檢討、自治條例等), 細部計畫是否具有創設容積獎勵之法律權限 / 主要計畫, 京華城案, 依法行政, 容積獎勵
人物
論述者, 辯護人
爭點
內政部99年函釋之解釋適用, 容積獎勵之法定依據(主要計畫、通盤檢討、自治條例等), 細部計畫是否具有創設容積獎勵之法律權限
關鍵詞
主要計畫, 京華城案, 依法行政, 容積獎勵
本段逐字稿主要討論被告(金華廣場公司)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以獲取容積獎勵之合法性。檢方(或原告)主張,容積獎勵應基於市政府主導之都市計畫或上位計畫(主要計畫)之授權,而非由人民依需求申請創設。且本案違法準用《都市更新條例》之容積獎勵標準,將僅適用於都更地區之獎勵(如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非法適用於非都更地區,構成特權之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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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率與容積獎勵之法律定義區分, 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之適用主體(市政府 vs. 民眾申請), 都市計畫容積率之訂定是否須受主要計畫之拘束 / 主要計畫, 容積獎勵, 智慧城市, 綠建築
人物
劉秀玲, 審判長, 蔡麗芮, 蕭修佩
爭點
容積率與容積獎勵之法律定義區分, 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之適用主體(市政府 vs. 民眾申請), 都市計畫容積率之訂定是否須受主要計畫之拘束
關鍵詞
主要計畫, 容積獎勵, 智慧城市, 綠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