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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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1435 字

劉秀玲回憶,七月一日第二次專業小組會議中,提出一個要參考「原理」的案子,就是剛剛提到的 D3TOD 案。華城不願走「創世」或「榮獎」的方式,要有足夠的對價性。但應曉薇誤會,以為是要讓這個案子重新來過,因此罵了我一頓。應曉薇議員說:「人家好好的開發案,你幹嘛寫這些東西讓人家要重新來過?」劉秀玲說:「我跟應曉薇說,華城也有其交通條件,去參照原理的案子去獲得獎勵,依照這樣的設計給予一定的回饋。」但應曉薇聽不下去,認為他們就是不要回饋,她認為我在阻擋這個案子。這段陳述在審判中我們也跟她確認過,是屬實的,她是有如實陳述。我們問她:「偵查中你提到『他們就是不要回饋』,這個『他們』是指誰?」劉秀玲說:「是華城公司。」所以應曉薇知道,華城就是不想要依法提出回饋,卻以此違法的主張來要求公務員變更意見,這就是違法施壓。

我們再來看應曉薇在這個階段知道了什麼。除了剛剛提到的四點外,第五點她知道都委會的幕僚已經提出:華城想要爭取容積獎勵,應該要循《都市計畫法》第八十條之二規定,依法給予回饋。但她也知道華城就是不想要依法給予回饋,所以對公務員做了違法施壓的行為。除了找劉秀玲去問之外,七月十四日時,應曉薇還轉傳了沈慶京的請託簡訊到市長室,由市長秘書轉傳給王金棠,再給劉秀玲。這個我們昨天的論告中有看到過,就是這個簡訊。王金棠有證述說,這個是市長室秘書傳給他的,具體訊息來自市長室。

訊息內容提到:「都委會的幕僚多次臨駕專案小組,跟都發局……」這段簡訊是七月十三日,也就是民國一一〇年七月十三日,由張家文替沈慶京草擬的簡訊內容。簡訊一開始開頭是「圖市長」,結尾是「Franc 小審」。裡面提到第一版就寫道:「然都委會劉秀玲執秘,多次臨駕專案小組於都發局……」這個簡訊改了幾版之後,定稿傳給沈慶京的秘書黃結穎,請黃結穎傳給沈慶京的司機鄭棟坤,也就是小鄭。後來這個簡訊就出現在市政府。我們可以比照一下這個簡訊,中間定稿的版本跟劉秀玲收到的版本,其實中間兩段是一模一樣的,可以知道這個簡訊來源就是威京集團。

為什麼說這是應曉薇轉傳的呢?因為當時劉秀玲取得這個訊息時,王金棠跟他講:王金棠發了這個簡訊,說這是應曉薇議員傳到市長室的。所以他之後跟彭振聲報告,後來彭振聲跟黃一平局長討論之後,請他跟楊志勝科長,都委會跟都發局各寫一份報告送到市長室,因為這件事已經鬧到市長室去了,他們必須要跟市長室報告。

請他再多描述一下剛剛這個情形是怎麼樣。他說王金棠轉傳了這個簡訊,說:「李敏衛講應曉薇議員非常生氣,傳了這個賴到市長室,你可能會有血光之災。」後來他也講到,市長室有安撫應議員,說要不要幫他安排會議。應曉薇議員說不要,他要親自跟市長告狀,最好是把我拔掉。

這邊是不是應議員傳的簡訊這件事呢?其實不是劉秀玲或王金棠他們事後杜撰的。在當天劉秀玲跟彭振聲報告的簡訊中,就已經提及了應曉薇議員跟市長談華城的事情,而且還有這個簡訊內容。所以表示當天這一連貫的訊息,都有提到應曉薇,指明劉秀玲阻礙案件等等的內容,這個是跟劉秀玲還有王金棠的證述相符的。

因此劉秀玲就寫了一份「華城案都委會執行秘書劉秀玲說明」的報告,送進市長室,在七月十五日送進市長室。內容大概就是這幾點:第一,華城是自行創設獎勵專案、爭取容積獎勵的首例;第二,本案是突破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割槽自治條例;第三,華城對每一項委員的意見,他們都回應了,就是沒有回應為什麼不能適用《都市計畫法》第八十條之二;第四點,提出意見,請都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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