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回首頁逐字稿
逐字稿同頁切換閱讀
預設顯示整理後逐字稿;需要回看原始轉錄時,可切回原始逐字稿。
整理後逐字稿
為了獎勵產業升級轉型跟綠色的生產,取得前項容積獎勵的申請基地,還可以再依照各款的規定增加容積獎勵。這個上限依照條文的規定是不能夠超過法定容積 20%。所以我們結合這些條文就會知道,高雄市政府本來就可以基於都市更新條例以及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的授權,基於都市更新以及產業升級轉型的目的,在細部計畫內訂定最高 20% 的容積獎勵。 臺北好好看辯護人的說法是,綠覆率的容積獎勵是 101 年細部計畫所創設的。我們來梳理一下到底這個臺北好好看的計畫是怎麼樣透過的。這個計畫是源自於民國 99 年的時候的這個系列計畫。這個計畫當中提到說,在政策目標的部分,希望透過都市計畫的變更,去給予容積獎勵,鼓勵閒置建築物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主動拆除雨漏建物,將基地成功綠美化並且開放。後來在都委會 611 次會議當中就透過了這個綠覆率的容積獎勵。不過後來 101 年細部計畫就據此變更。不過我們仔細看一下這個會議紀錄,他就有提到:有關市府為了鼓勵閒置雨漏建築物內的所有權人主動進行環境更新,將基地成功並開放綠美化一項政策,在法源依據方面,中長期仍以修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規則第 80 條之三的規定。換句話說,其實立法理由,對不起,應該說會議紀錄已經明確揭示了法律依據,就是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規則第 80 條之三的規定,也就是現行法的土管條例第 80 條之三的規定。如果是建築前提供作為綠地或其他公益性設施供公眾使用,並經市政府核准者,其容積得作為獎勵。所以他是有法律依據的。 臺南仿製案辯護人說,99 年細部計畫創設了斜屋頂跟開放時程整體開發獎勵。錯誤。首先第一個,斜屋頂獎勵,他是規定在「變更臺南市都市計畫 99 年 5 月」的這個都市計畫。各位法官沒有看錯,他是一個臺南市的都市計畫。換言之,全臺南市都有斜屋頂獎勵,細部計畫只把這個規定抄在細部計畫當中,並不是他所創設的。第二個是針對開發時程跟整體開發獎勵,則是規定在 99 年臺南市的主要計畫當中,同樣也不是細部計畫所創設的。 臺南市中西區案辯護人說,這個細部計畫創設了斜屋頂獎勵跟大面積開發。不過斜屋頂獎勵剛剛有講過了,是全臺南市都有,所以並不是細部計畫所創設的。另外這個大面積開發確實是規定在這個計畫當中,不過這個計畫不是依照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變更申請的。他的這個計畫,他的法定依據是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的規定。換句話說,他是一個通盤檢討,他是一個法規命令。 我們把辯護人所提出來的這些案例整理起來做一個小結。其實辯護人所舉的這些案例,雖然都訂定了容積獎勵的一個專案,但是他都會具有相對應的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法律法規命令、各種不同的自治條例等等作為他的依據。唯獨一個特例,就是京華城公司。他所有的這個本案土地,在他這個細部計畫當中,沒有任何一個法令、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或是任何的法律授權,就直接在裡面訂定了這三項容積獎勵專案。 辯護人說,內政部 99 年函釋可以說細部計畫可以創設容積獎勵。我們帶各位法官再重新閱讀一下這份函釋。這個函釋確實還有提到說,依照目前都市計畫取得容積獎勵的途徑可以分成兩種:其一是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式,將申請獎勵額度跟獎勵專案納入計畫書規定,提供作為獎勵容積的依據。所以辯護人說這個就是他們的一個主張。坦白講這句話我是同意的。為什麼?因為他只說依照都市計畫的法定程式。依照檢察官的主張,其實主要計畫、通盤檢討他們本來就可以訂定容積獎勵,因為他本來就是具有法規命令的性質。這個函釋其實在一開始就沒有提到跟細部計畫有什麼關係。再來在第二段的部分,這個函釋他其實在肯認說,如果你是細部計畫,那你就必須要受到主要計畫鎖定總容積上限的拘束,你不能超過他。後面則是在講說,都更的容積獎勵,如果你是依照都市更新條例去申請,另外一個方式來取得容積獎勵的時候,你不會受到主要計畫鎖定總容積上限的限制。整篇函釋當中沒有任何一句話提到說,對不起,細部計畫可不可以為了單一物件創設容積獎勵。 辯護人說細部計畫要有彈性,我同意。但是所有的行政行為都應該要有彈性,其實前提是在法令的框架之內,依法行政。如果一個逾越法令的彈性,其實就是濫權。所以作為公務員就應該要為司法性去做把關。辯護人又再說,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 25 條對
原始逐字稿
為了獎勵產業升級轉型跟綠色的生產取得前項融獎的申請基地還可以再依照各款的規定增加融機獎勵這個上限依照條文的規定是不能夠超過法定融機20%所以我們結合這些條文就會知道高同市政府本來就可以基於都根條例以及都市計畫法高同市施行細則的授權基於都市更新以及產業升級轉型的目的在細部計畫內定定最高20%的融獎台北也好好看辯護人的說法是律復律的融獎是101年細部計畫所創設的我們來梳理一下到底這個台北好好看的計畫是怎麼樣通過的這個計畫是源自於民國99年的時候的這個系列計畫這個計畫當中提到說在政策目標的部分希望透過都市計畫的變更去給予融機獎勵鼓勵閒置建築物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主動拆除雨漏建物將基地成功綠美化並且開放後來在都委會611次會議當中就通過了這個律復律的融獎不過後來101年細部計畫就據此變更不過我們仔細看一下這個會議紀錄他就有提到有關市府為了鼓勵閒置雨漏建築物內的所有權人主動進行環境更新將基地成功並開放綠美化一項政策在法源依據方面中長期仍以修訂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80條之三的規定換句話說其實立法理由對不起應該說會議紀錄已經明確揭示了法律依據就是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80條之三的規定也就是現行法的土管條例第80條之三的規定如果是建築前提供作為綠地或其他供應性設施供公眾使用並經市政府合尊者其容積得作為獎勵所以他是有法律依據的台南仿製案辯護人說99年細部計畫創設了鞋屋頂跟開放時程整體開發獎勵錯誤首先第一個鞋屋頂獎勵他是規定在變更台南市都市計畫99年5月的這個都市計畫各位法官沒有看錯他是一個台南市的都市計畫換言之全台南市都有鞋屋頂獎勵細部計畫只把這個規定抄在細部計畫當中並不是他所創設的第二個是針對開發時程跟整體開發獎勵則是規定在99年台南市的主要計畫當中同樣也不是西部計畫所創設的台南市中西虛案變混說這個西部計畫創設了鞋屋頂獎勵跟大面積開發不過鞋屋頂獎勵剛剛有講過了是全台南市都有所以並不是西部計畫所創設的另外這個大面積開發確實是規定在這個計畫當中不過這個計畫不是依照都市計法24條變更申請的他的這個計畫他的法定依據是都市計畫法第26條的規定換句話說他是一個通盤檢討他是一個法規命令我們把辯護人所提出來的這些案例整理起來做一個小結其實辯護人所舉的這些案例雖然都訂定了榮獎的一個項目但是他都會具有相對應的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法律法規命令各種不同的自治條例等等作為他的依據唯獨一個特例就是京華城公司他所有的這個本案土地在他這個細部計畫當中沒有任何一個法令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或是任何的法律授權就直接在裡面訂定了這三項榮積獎項目變換人說銀建署99年韓式可以說細部計畫可以創設榮獎我們帶各位法官我們再重新閱讀一下這份韓式這個韓式確實還有提到說依照目前都市計畫取得榮獎的途徑可以分成兩種其一是尋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將申請獎勵額度跟獎勵項目納入計畫書規定提供作為獎勵容積的依據所以變換人說這個就是他們的一個主張坦白講這句話我是同意的為什麼因為他只說依照都市計畫的法定程序依照檢察官的主張其實主要計畫通盤檢討他們本來就可以訂定容積獎勵因為他本來就是具有法規命令的性質這個韓式其實在一開始就沒有提到跟細部計畫有什麼關係再來在第二段的部分這個韓式他其實在肯認說如果你是細部計畫那你就必須要受到主要計畫鎖定總容積上限的拘束你不能超過他後面則是在講說都根的榮獎如果你是依照都根條例去申請另外一個方式來取得榮獎的時候你不會受到主要計畫鎖定總容積上限的限制整篇韓式當中沒有任何一句話提到說對不起細部計畫可不可以為了單一對象創設榮獎變化人說細部計畫要有彈性我同意但是所有的行政行為都應該要有彈性其實前提是在法令的框架之內依法行政如果一個預約法令的彈性其實就是濫權所以作為公務員就應該要為了司法性去做把關變化人又再說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第25對
結構化資料
{
"case_id":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ase_number":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hunk_filename": "chunk_0006.txt",
"chunk_index": 6,
"documents_referenced": [
"內政部99年函釋",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80條之三",
"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
"臺南市主要計畫(99年)",
"臺南市都市計畫(99年5月)",
"都市更新條例",
"都市計畫法",
"都市計畫法第24條",
"都市計畫法第26條",
"高雄市都市計畫施行細則"
],
"end_seconds": 2070,
"keywords": [
"主要計畫",
"京華城案",
"依法行政",
"容積獎勵",
"法規命令",
"濫權",
"細部計畫",
"通盤檢討"
],
"legal_issues": [
"內政部99年函釋之解釋適用",
"容積獎勵之法定依據(主要計畫、通盤檢討、自治條例等)",
"細部計畫是否具有創設容積獎勵之法律權限",
"行政行為之彈性與濫權之界限"
],
"legal_issues_raw": [
"細部計畫是否具有創設容積獎勵之法律權限",
"容積獎勵之法定依據(主要計畫、通盤檢討、自治條例等)",
"行政行為之彈性與濫權之界限",
"內政部99年函釋之解釋適用"
],
"participants": [
"論述者",
"辯護人"
],
"participants_raw": [
"論述者(檢察官或法官)",
"辯護人(被提及)"
],
"phase": "言詞辯論",
"record_type": "segment",
"segment_id": "CXKiBIamLC4:chunk_0006",
"session_date": "2025-12-15",
"session_id": "CXKiBIamLC4",
"session_part": "上午",
"start_seconds": 1770,
"summary": "本段文字為檢方或法官針對容積獎勵法律依據之論述。重點在於區分「合法之容積獎勵」與「京華城案」之差異。論述指出,其他案例(如臺北、臺南之案例)之容積獎勵均有法律、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或自治條例等法定依據,而京華城案之細部計畫在缺乏任何法律授權或上位計畫依據的情況下,直接訂定三項容積獎勵專案,涉嫌逾越權限。針對辯護人引用之內政部99年函釋,論述者認為該函釋僅提及依法定程序納入計畫書,並未賦予細部計畫可為單一物件創設容積獎勵之權限。",
"video_id": "CXKiBIamLC4",
"raw_text_key": "text/CXKiBIamLC4/raw/chunk_0006.txt",
"cleaned_text_key": "text/CXKiBIamLC4/cleaned/chunk_0006.t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