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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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2 字

為了獎勵產業升級轉型跟綠色的生產,取得前項容積獎勵的申請基地,還可以再依照各款的規定增加容積獎勵。這個上限依照條文的規定是不能夠超過法定容積 20%。所以我們結合這些條文就會知道,高雄市政府本來就可以基於都市更新條例以及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的授權,基於都市更新以及產業升級轉型的目的,在細部計畫內訂定最高 20% 的容積獎勵。

臺北好好看辯護人的說法是,綠覆率的容積獎勵是 101 年細部計畫所創設的。我們來梳理一下到底這個臺北好好看的計畫是怎麼樣透過的。這個計畫是源自於民國 99 年的時候的這個系列計畫。這個計畫當中提到說,在政策目標的部分,希望透過都市計畫的變更,去給予容積獎勵,鼓勵閒置建築物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主動拆除雨漏建物,將基地成功綠美化並且開放。後來在都委會 611 次會議當中就透過了這個綠覆率的容積獎勵。不過後來 101 年細部計畫就據此變更。不過我們仔細看一下這個會議紀錄,他就有提到:有關市府為了鼓勵閒置雨漏建築物內的所有權人主動進行環境更新,將基地成功並開放綠美化一項政策,在法源依據方面,中長期仍以修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規則第 80 條之三的規定。換句話說,其實立法理由,對不起,應該說會議紀錄已經明確揭示了法律依據,就是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規則第 80 條之三的規定,也就是現行法的土管條例第 80 條之三的規定。如果是建築前提供作為綠地或其他公益性設施供公眾使用,並經市政府核准者,其容積得作為獎勵。所以他是有法律依據的。

臺南仿製案辯護人說,99 年細部計畫創設了斜屋頂跟開放時程整體開發獎勵。錯誤。首先第一個,斜屋頂獎勵,他是規定在「變更臺南市都市計畫 99 年 5 月」的這個都市計畫。各位法官沒有看錯,他是一個臺南市的都市計畫。換言之,全臺南市都有斜屋頂獎勵,細部計畫只把這個規定抄在細部計畫當中,並不是他所創設的。第二個是針對開發時程跟整體開發獎勵,則是規定在 99 年臺南市的主要計畫當中,同樣也不是細部計畫所創設的。

臺南市中西區案辯護人說,這個細部計畫創設了斜屋頂獎勵跟大面積開發。不過斜屋頂獎勵剛剛有講過了,是全臺南市都有,所以並不是細部計畫所創設的。另外這個大面積開發確實是規定在這個計畫當中,不過這個計畫不是依照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變更申請的。他的這個計畫,他的法定依據是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的規定。換句話說,他是一個通盤檢討,他是一個法規命令。

我們把辯護人所提出來的這些案例整理起來做一個小結。其實辯護人所舉的這些案例,雖然都訂定了容積獎勵的一個專案,但是他都會具有相對應的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法律法規命令、各種不同的自治條例等等作為他的依據。唯獨一個特例,就是京華城公司。他所有的這個本案土地,在他這個細部計畫當中,沒有任何一個法令、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或是任何的法律授權,就直接在裡面訂定了這三項容積獎勵專案。

辯護人說,內政部 99 年函釋可以說細部計畫可以創設容積獎勵。我們帶各位法官再重新閱讀一下這份函釋。這個函釋確實還有提到說,依照目前都市計畫取得容積獎勵的途徑可以分成兩種:其一是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式,將申請獎勵額度跟獎勵專案納入計畫書規定,提供作為獎勵容積的依據。所以辯護人說這個就是他們的一個主張。坦白講這句話我是同意的。為什麼?因為他只說依照都市計畫的法定程式。依照檢察官的主張,其實主要計畫、通盤檢討他們本來就可以訂定容積獎勵,因為他本來就是具有法規命令的性質。這個函釋其實在一開始就沒有提到跟細部計畫有什麼關係。再來在第二段的部分,這個函釋他其實在肯認說,如果你是細部計畫,那你就必須要受到主要計畫鎖定總容積上限的拘束,你不能超過他。後面則是在講說,都更的容積獎勵,如果你是依照都市更新條例去申請,另外一個方式來取得容積獎勵的時候,你不會受到主要計畫鎖定總容積上限的限制。整篇函釋當中沒有任何一句話提到說,對不起,細部計畫可不可以為了單一物件創設容積獎勵。

辯護人說細部計畫要有彈性,我同意。但是所有的行政行為都應該要有彈性,其實前提是在法令的框架之內,依法行政。如果一個逾越法令的彈性,其實就是濫權。所以作為公務員就應該要為司法性去做把關。辯護人又再說,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 25 條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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