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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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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又再說,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有容許都市計畫可以訂定容積獎勵。我們看一下這個條文,這個條文的文字是寫說:都市計畫地區內,市政府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的必要時,可以訂定都市計畫來規定地區內的容積率。所以它的主體是市政府,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必要時,可以訂定都市計畫的容積率。它跟本案的差別在於,本案是人民依照自己的需求去申請變更都市計畫,創設容積獎勵。

當然辯護人又會說,檢察官不是都市計畫專業。那我們問一下都市計畫專業好不好?我們在審判中問了劉秀玲,她是都市計畫委員會幕僚小組的執行秘書。他說,人民依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變更都市計畫的案件,不會適用第二十五條規定,因為第二十五條是規範市政府,主體是市政府。我們又再確認了一次,跟蔡麗芮她也說,印象中是沒有適用第二十五條的變例。說松山區主要計畫如果沒有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可以依照自己的需求去自訂都市計畫。其實第一個就是他們其實也承認了,一零八年的松山區通盤檢討並沒有容積獎勵的規定。而且依照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主要計畫對於都市計畫是有一個指導跟拘束的作用,它是屬於上位計畫。依照都市計畫審議原則第八條的規定,都市計畫的容積率不能夠逾越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或者是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規則的規定,且不得違反主要計畫有關使用強度的指導規定。所以依照這些條文跟判決的解釋,當然是應該要先有主要計畫的授權跟指導,都市計畫才能加以規範。辯護人的說法無疑是本末倒置。

最高行政法院一零八年度上字第六號判決,有肯認都市計畫可以訂定容積率嗎?這個判決我們必須要先說明的是,容積率不等於容積獎勵。容積率是有明確定義的,就是基地內建築物的容積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的比例。這個判決以及都市計畫審議原則,它們都只提到一件事情,那就是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規定可以依照區域的特性訂定不同容積率,但沒有任何一個判決或者是相關的規範有提到說可以自行去創造各種名目的容積獎勵。不過這個判決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利益衡量,這個部分我們放在後面對價性的部分來解釋。

第二個我們認為違法性的點就在於違法去準用《都市更新條例》。我們先來回顧一下到底本案的三項容積獎勵專案,跟《都市更新條例》、《微老》還有非都更地區的比較。智慧城市分成鑽石級百分之四、黃金級百分之二;《都更條例》跟《微老》是鑽石級百分之十、黃金級百分之八;那銀級以下分別是百分之六、百分之四、百分之二。表面上看起來容積獎勵專案是參考《都更條例》容積獎勵辦法,這個部分辯方應該沒有爭執,但是條件額度好像比《都更條例》差一點。但如果跟非都更地區相比,依照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一條第五條規定,增加的容積如果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應取得綠建築銀級以上的標章。意思就是說,如果今天要蓋一個在非都更地區蓋一個跟金華廣場一樣的建築的時候,你至少就應該要取得銀級的標章,因為這是你的義務。而且對於非都更地區的建築基地,你縱使取得了黃金級、鑽石級,沒有任何的容積獎勵。

在智慧城市的部分,智慧城市分成鑽石級百分之八、黃金級百分之六;《都更條例》跟《微老》是鑽石級百分之十、黃金級百分之八;銀級以下分別是百分之六、百分之四、百分之二。一樣的,如果是非都更地區的建築取得智慧建築的證書,也是沒有容積獎勵的。在宜居城市的部分,如果你取得耐震設計標章,再加上無償提供登記面積平方公尺,然後協助鋪路或蓋橋,是取得百分之八;那如果是《都更條例》跟《微老》是百分之十。那同樣的,如果你取得耐震設計標章,也沒有容積獎勵,如果你是非都更地區的話。所以為什麼一般建築物取得這些標章是沒有容積獎勵的原因,在於說有些這些標章是在提升建築物本身的價值,但不一定對周邊的環境會有影響,並且有些是基本的義務,有些則是不難達成。為什麼這麼說?之後我們會講到庭之宇的證詞。但是在都更地區為什麼要給予這些容積獎勵?為什麼要相對於其他地區比較寬鬆的給予這些容積獎勵?因為都更地區還有一個鼓勵都市更新的政策目的,但如果不是都更地區就沒有這個政策目的。

所以下一個小節,容積獎勵專案確實是參考《都更條例》,只是額度低一點,這個部分辯方都不爭執。第二個是,但其他非都更地區根本就不能用相同的專案來取得容積獎勵,就只有金華廣場公司可以。所以重點不在於額度是不是相同,重點在於你不是都更就不能拿都更容積獎勵。沈判長有一句話我覺得講得非常好,他其實就是說是就是,你不是就不是。其實蕭修佩曾在一篇文中講到這件事,他說本質上面都是都更的容積獎勵,換湯不換藥,投資他們自己,這是事實。辯方說本案並不是全部獎勵的方式準用《都更條例》,只有未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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