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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字

請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事實及法律部分為辯論。先請檢察官就被告李文宗,對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載,關於貪汙治罪條例收受賄賂之相關罪名,以及被告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所載,關於公益侵佔、背信等相關罪名,為事實及法律之論告。並就如果可能構成犯罪,是否有可能會構成幫助犯等,請一併注意為論述。好,下請檢察官為論告。好,謝謝審判長。那請幫我先投影片。好,審判長、兩位法官,大家早。今天是由我來做檢察官論告的部分。那今天我們主要做論告的部分,是就被告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涉及公益侵佔、政治獻金、背信,還有違反商業會計法之部分,來進行檢察官論告。那被告李文宗呢,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所載,關於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收受賄賂之部分,檢察官上個禮拜已經做過論告之內容,那我們這邊就予以援用。那今天主要的論告內容,就如我投影片所載之這三大罪。好,這是今天論告大概之架構。一樣我們會將侵佔政治獻金之部分,分成總論跟分論。總論之部分是一、二之部分,我們會先描述一下被告柯文哲與民眾黨及其可掌控之組織之關係。以及第二個部分,就是本案最主要之爭點,就是政治獻金之定性,以及法律規範之部分,我們這邊會做一個說明。然後再來下面,是屬於分論之部分,就是就被告等人各個侵佔政治獻金、還有背信之行為,做一個分析。最後來到結論。那以下就開始今天之檢察官論告。好,首先呢,我們要先說明一下被告柯文哲與民眾黨及其可掌控之組織。被告柯文哲在連任臺北市第七屆市長時,於 108 年 8 月 6 日創立政黨法人「臺灣民眾黨」,並擔任第一任黨主席。那被告他們在審判過程常常說,因為柯文哲等於民眾黨,民眾黨就等於柯文哲。但是這邊檢察官要在本案裡面強調一個概念,就是民眾黨之錢,不等於柯文哲之錢。為什麼呢?因為政黨是一群擁有共同民主政治理念之國民,為了達成其政治目標組成之人民團體。而政黨是依人民團體法設立登記之政治團體,具有獨立之法人格,當然也有他自己獨立之財產。而柯文哲是一個個人,縱使他身為黨主席,他仍然跟政黨有別。就像我們說股份有限公司之錢,也不等於是公司董事長之錢一樣。所以這邊我們要強調這個概念,民眾黨之錢不等於柯文哲之錢。再來是木可公關行銷有限公司,這個公司之董事長是李文娟。那這個公司呢,是由柯文哲與李文宗相討決議,要成立一間管理柯文哲肖像權之公司,取「柯」字為名,成立木可公司。那柯文哲會在這邊辯稱說,木可公司之代表人是李文娟,那實際之負責人,是李文宗。那事務之處理還有公司營運之層面,實際上都是由李文宗負責,不是柯文哲。那我們就從這公司之設立開始看起,到底跟柯文哲有沒有關係。好,設立之部分,我們看到在討論要設立這間公司之時候,李文宗曾經跟柯文哲報告過,他說:「控股公司之名稱木可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請提供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這邊這間公司之負責人要由誰來當?李文宗這邊是請示柯文哲,希望柯文哲提供負責人之姓名跟聯絡方式,讓他去辦理。好,那柯文哲就回應他。柯文哲第一個回應是說:「控股公司用木可會不會太直接了?」也許他自己看也覺得有點害羞。那再來就講到負責人之部分,就是他說有兩個選項,一個是陳佩琪之姐夫,或是北緯之人員王智利。我建議你兩個都可以跟他們談談看。所以柯文哲這邊提供了兩個人選給李文宗去洽談,由誰來擔任木可公司之負責人。而這兩個負責人,其實我們看到都是跟柯文哲有關之人,一個是陳佩琪之姐夫,一個是蔡碧如那邊之人。好,那過了一陣子,李文宗去辦理之後,到九月之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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