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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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請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事實及法律部分為辯論。先請檢察官就被告李文宗,對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載,關於貪汙治罪條例收受賄賂之相關罪名,以及被告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所載,關於公益侵佔、背信等相關罪名,為事實及法律之論告。並就如果可能構成犯罪,是否有可能會構成幫助犯等,請一併注意為論述。好,下請檢察官為論告。好,謝謝審判長。那請幫我先投影片。好,審判長、兩位法官,大家早。今天是由我來做檢察官論告的部分。那今天我們主要做論告的部分,是就被告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涉及公益侵佔、政治獻金、背信,還有違反商業會計法之部分,來進行檢察官論告。那被告李文宗呢,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所載,關於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收受賄賂之部分,檢察官上個禮拜已經做過論告之內容,那我們這邊就予以援用。那今天主要的論告內容,就如我投影片所載之這三大罪。好,這是今天論告大概之架構。一樣我們會將侵佔政治獻金之部分,分成總論跟分論。總論之部分是一、二之部分,我們會先描述一下被告柯文哲與民眾黨及其可掌控之組織之關係。以及第二個部分,就是本案最主要之爭點,就是政治獻金之定性,以及法律規範之部分,我們這邊會做一個說明。然後再來下面,是屬於分論之部分,就是就被告等人各個侵佔政治獻金、還有背信之行為,做一個分析。最後來到結論。那以下就開始今天之檢察官論告。好,首先呢,我們要先說明一下被告柯文哲與民眾黨及其可掌控之組織。被告柯文哲在連任臺北市第七屆市長時,於 108 年 8 月 6 日創立政黨法人「臺灣民眾黨」,並擔任第一任黨主席。那被告他們在審判過程常常說,因為柯文哲等於民眾黨,民眾黨就等於柯文哲。但是這邊檢察官要在本案裡面強調一個概念,就是民眾黨之錢,不等於柯文哲之錢。為什麼呢?因為政黨是一群擁有共同民主政治理念之國民,為了達成其政治目標組成之人民團體。而政黨是依人民團體法設立登記之政治團體,具有獨立之法人格,當然也有他自己獨立之財產。而柯文哲是一個個人,縱使他身為黨主席,他仍然跟政黨有別。就像我們說股份有限公司之錢,也不等於是公司董事長之錢一樣。所以這邊我們要強調這個概念,民眾黨之錢不等於柯文哲之錢。再來是木可公關行銷有限公司,這個公司之董事長是李文娟。那這個公司呢,是由柯文哲與李文宗相討決議,要成立一間管理柯文哲肖像權之公司,取「柯」字為名,成立木可公司。那柯文哲會在這邊辯稱說,木可公司之代表人是李文娟,那實際之負責人,是李文宗。那事務之處理還有公司營運之層面,實際上都是由李文宗負責,不是柯文哲。那我們就從這公司之設立開始看起,到底跟柯文哲有沒有關係。好,設立之部分,我們看到在討論要設立這間公司之時候,李文宗曾經跟柯文哲報告過,他說:「控股公司之名稱木可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請提供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這邊這間公司之負責人要由誰來當?李文宗這邊是請示柯文哲,希望柯文哲提供負責人之姓名跟聯絡方式,讓他去辦理。好,那柯文哲就回應他。柯文哲第一個回應是說:「控股公司用木可會不會太直接了?」也許他自己看也覺得有點害羞。那再來就講到負責人之部分,就是他說有兩個選項,一個是陳佩琪之姐夫,或是北緯之人員王智利。我建議你兩個都可以跟他們談談看。所以柯文哲這邊提供了兩個人選給李文宗去洽談,由誰來擔任木可公司之負責人。而這兩個負責人,其實我們看到都是跟柯文哲有關之人,一個是陳佩琪之姐夫,一個是蔡碧如那邊之人。好,那過了一陣子,李文宗去辦理之後,到九月之時候。
原始逐字稿
請檢查官被告辯護人就事實及法律的部分為辯論先請檢查官就被告李文宗對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2所載有關於貪污之罪條例收受賄賂之相關罪名以及被告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有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3所載有關於公益侵占背信等相關罪名為事實及法律之論告並就如果可能構成犯罪的話是不是有可能會構成幫助犯等請一併注意為論述好 下請檢查官為論告好 謝謝審判長 那請幫我先投影片好 審判長 兩位法官 大家早他今天是由我來做檢查官論告的這個部分好 那今天我們主要做論告的部分呢是就被告柯文哲 李文宗 李文娟涉及公益侵占政治獻金 背信 還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的部分來進行檢查官論告那就被告李文宗呢 就起訴書犯罪事實2所載的關於違反貪污之罪條例的收受賄賂的部分呢檢查官上個禮拜已經做過論告的內容了 那我們這邊就予以原用那今天主要的論告內容就如我投影片所載的這三大罪OK 好好 那這是今天的那個論告的大概的架構一樣我們會從 會將侵占政治獻金的部分呢分成總論跟分論總論的部分是一二的部分我們會先描述一下 被告柯文哲與民眾黨及其可掌控的組織的關係以及呢 第二個部分呢 就是本案的比較最 最主要的徵點就是政治獻金的定性 以及法律規範的部分我們這邊會做一個說明然後再來下面呢 是屬於分論的部分呢就是就被告等人呢 各個就是侵占政治獻金 還有背信的行為做一個分析最後來到結論齁 那以下就開始今天的假官論告好 首先呢 我們要先說明一下 被告柯文哲與民眾黨及其可掌控的組織被告柯文哲呢 在連任台北市第七屆 呃 市長的時候的108年8月6號呢他創立了政黨法人 台灣民眾黨 那並擔任了第一任的黨主席齁那 呃 呃 被告他們在審判過程常常說齁 因為柯文哲等於民眾黨就等於柯文哲齁 齁 齁 但是這邊 檢察官要在本案裡面強調一個概念齁齁就是民眾黨的錢 不等於柯文哲的錢好 為什麼呢 因為政黨呢 是一群擁有共同民主政治理念的國民為了達成其政治目標 組成的人民團體而政黨是依人民團體法設立登記的政治團體具有獨立的法人格 當然也有他自己獨立的財產而柯文哲他是一個個人 縱使他身為黨主席党主席,他仍然跟政党有别就像我们说股份有限公司的钱也不等于是公司董事长的钱一样所以这边我们要强调这个概念民众党的钱不等于柯文哲的钱再来是木可公关行销有限公司这个公司的董事长是李文娟那这个公司呢是由柯文哲与李文宗相讨决议要成立一间管理柯文哲肖像权的公司取柯字为名成立木可公司那柯文哲会在这边辩称说木可公司的代表人是李文娟那实际的负责人是李文宗那就事务的处理还有公司营运的层面实际上都是由李文宗负责不是柯文哲那我们就来从这公司的设立开始看起到底跟柯文哲有没有关系好设立的部分我们看到在讨论要设立这间公司的时候李文宗曾经跟柯文哲报告过他说控股公司的名称木可创意行销股份有限公司请提供负责人姓名及联络方式这边这间的公司的负责人要由谁来当李文宗这边是寝室柯文哲希望柯文哲提供负责人的姓名跟联络方式让他去办理好那柯文哲就回应他柯文哲第一个回应是说控股公司用木可会不会太直接了也许他自己看也觉得有点害羞那再来就讲到负责人的部分就是他说有两个选项一个是陈佩琪的姐夫或是秘鲁的人王智利我建议你两个都可以跟他们谈谈看所以柯文哲这边提供了两个人选给李文宗去洽谈由谁来担任木可公司的负责人而这两个负责人其实我们看到都是跟柯文哲有关的人一个是陈佩琪的姐夫一个是蔡碧如的那边的人好那过了一阵子李文宗去办理之后的一阵到九月的时候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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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紀錄為法院審理過程中,檢察官針對被告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涉嫌公益侵佔、背信、違反商業會計法及貪汙治罪條例之論告。檢察官重點說明民眾黨之法人獨立人格,強調政黨財產不等於柯文哲個人財產,並詳細分析木可公司之設立過程,旨在證明該公司雖由李文娟擔任董事長、李文宗負責營運,但實質由柯文哲主導及決定負責人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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